[考點]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解讀:該內容為新增,但2020版《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一節中就有原話!
[考點]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解讀:該內容為新增,該條文主要在于加大對安全生產投入力度的保證,以及將“雙重預防機制”寫進法條。所以雙重預防機制的相關內容考生必須進行自行補充。也可點擊鏈接閱讀以下文章,更好的備考!
>>>超綱知識詳解!2021注安安全管理和實務都會考:“雙重預防機制”
[考點]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解讀:該考點是常規考點,只是將內容寫入法律而已。之前注安考試中有出現過直接考核該考點,如下:
(2017)某大型建筑集團下屬有甲、乙兩家公司。甲公司總經理為李某、常務副總經理王某、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為孫某、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為張某。因工作需要,李某被派往乙公司任職,該集團任命常務副總經理王某負責甲公司日常全部工作。依據有關規定,甲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第一負責人是( )。
A.李某
B.王某
C.孫某
D.張某
[考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解讀:新增,有一定可考性。可能考單選題,選項中混淆“預算、決算”等。
[考點]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解讀:該內容為修改。將道路運輸單位改為運輸單位,只是稱呼有所變化。而新增了危險物品的裝卸單位。可考性極大,必須注意!
[考點]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解讀:同上。但該條應該對比記憶。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并沒有強制要求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考點]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解讀:該條為修訂,將安全評價機構明確寫入法條。
[考點]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解讀:該條為修訂,新增了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通過上幾條的法條可知。基本上危險物品裝卸都被規范寫入,與生產、儲存危險品的安全監管一致。
[考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解讀:該內容為新增,把風險分級和隱患排查作為一體,主旨還是構建“雙重預防機制”,但隱患治理情況的通報方式和報告會是可考點!
[考點]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解讀:該內容為新增,明確規定了高危行業必須投保安責險,并且未投保將負相應法律責任,而舊版安全法只是鼓勵。
[考點]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
解讀:該內容為新增,考點是縣級。
[考點]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該條文主要是新增了對中介機構個人的處罰。體現在罰款增加,以及加大對從業人員的懲處力度,可進行資格吊銷限制、追究違法責任等。
[考點]關于安全生產職責法律責任法條
(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安全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該內容為修訂,第一是加大了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罰款力度;第二是增加了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負責人的未履職罰款。從法條中看出國家對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手段進一步加強!該考點出題幾率較大,以往年份注安法律法規科目有考過。
[考點]對違法單位加大懲處力度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2)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3)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4)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白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第一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解讀:該內容為新增。除了加大罰款懲處,數日連罰以外。還新增了可以予以關閉的相關違法情形!必須重點關注。
如今距離2021年10月的注安考試僅剩四個月了。無論教材是否會不會依據新安全生產法修改。考生也應該開始全身心備戰了。從本文解讀來看其實大部分只是新增一些內容。只需要在原來學習的基礎上新增加一些內容即可,并不需要花費太多時間!
可先通過唐忍老師和陳浩老師精講班的課程講基礎知識掌握。后期再來相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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