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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試題 · 每日一練【3月15日】
1、某公司針對新招錄員工的人身安全保障,采取了下列措施,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錯誤的是( )。
A. 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B. 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C.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D.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采取應急措施,不得停止作業
本題考查的是《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依據《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礦山企業中,應當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并必須經過考核合格的人員是( )。
A. 總工程師
B. 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
C. 礦長
D. 特種作業人員
本題考查的是《礦山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3、某企業發生爆炸事故,縣委書記李某、縣長朱某接到報告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后,朱某認為被困人員獲救可能性較大,建議暫不上報,李某同意。因延誤救援,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6000萬元。根據《刑法》《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李某、朱某刑事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 李某、朱某均涉嫌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
B. 李某、朱某無事故報告義務,不構成犯罪
C. 李某、朱某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
D. 朱某涉嫌構成瞞報事故罪,李某不構成犯罪
本題考查《刑法》、《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A選項正確,縣委書記李某、縣長朱某的行為均涉嫌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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