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2025年注安法規科目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2-7分左右,雖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對整體成績至關重要。
2025年注安法規考點: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
特種作業人員的種類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高處作業是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電工作業】包括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防爆電器作業等3個小類。(2021年考)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包括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釬焊作業等3個小類。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等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特種作業人員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五、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1-2分)
(一)復審期限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復審程序與復審培訓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d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復審考試不合格,不予補考)。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三)復審不予通過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1)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3)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4)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5)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6)所持特種作業操作證存在被撤銷或者注銷情形的
六、法律責任(2022年、2023年單選題)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典習題
某縣應急管理部門對轄區某機械加工企業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未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電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關于該應急管理部門對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理的做法,正確的是( )。
A.對未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的罰款
B.對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C.對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處5萬元的罰款
D.對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
李某依法取得了低壓電工作業操作證書,證書初領日期為2007年10月5日,最近一次復審日期為2020年9月20日,持證上崗期間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關于李某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復審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考證發證機關或者從業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B.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在2026年9月20日前復審
C.復審應當提交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D.復審應當提交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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