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2025年注安法規科目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2分左右,雖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對整體成績至關重要。
2025年注安法規考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定
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第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應急管理、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 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也應當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

第十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
第十七條 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的安全管理規定(1分)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銷售許可(省級民爆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許可
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4)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許可的申請】
類型 | 申請部門 | 相應許可證 | 登記與備案 |
生產 | 國務院民爆主管部門 | 生產許可證 | 工商局登記后,3日內縣公安機關備案 |
省級民爆主管部門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 | |
銷售 | 省級民爆主管部門 | 銷售許可證 | 工商局登記后,3日內縣公安機關備案 |
購買 | 縣公安機關 | 購買許可證 | —— |
(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的特別規定*(1分考4句)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即:無需取得銷售許可證)
2.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3.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4.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5.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類型 | 單位 | 備案時間 | 備案機關 |
民爆 | 銷售 | 3日內 | 縣級公安+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
購買 | 3日內 | 縣級公安 |
6.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 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 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
【?;放c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后的備案】
類型 | 單位 | 備案時間 | 備案機關 |
?;?/p> | 銷售 | 5日內 | 縣級公安 |
購買 | 5日內 | 縣級公安 | |
民爆 | 銷售 | 3日內 | 縣級公安+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
購買 | 3日內 | 縣級公安 |
四、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 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 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
第四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 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 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 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 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 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經典習題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安全管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企業申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省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內進行審查
B.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不得使用現金進行交易
C.企業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后,應當在3 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D.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可以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甲省乙市丙縣某爆破公司長期為本縣的礦山企業實施爆破作業。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該公司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在該縣風景名勝區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乙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B.在該縣城區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
C.該公司應當將不再使用的雷管登記造冊,并報丙縣公安機關監督銷毀
D.該公司實施爆破作業的人員,應當經丙縣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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