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2025年注安法規科目時,“勞動合同法”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2-3分,雖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對整體成績至關重要。
2025年注安法規考點:勞動合同法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了解)
區分類別 | 民事合同 | 勞動合同 |
宗旨 | 平等保護 | 強調保護勞動者 |
合同形式 | 書面、口頭、其他 | 必須書面 |
合同效力 | 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 | 有效、無效 |
合同解除 | 雙方平等行駛 | 勞動者辭職自由,單位非法定事由不得辭退勞動者 |
合同擔保 | 自由約定 | 國家嚴格禁止 |
(二)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
必備條款 應當約定=必須約定 | 選擇條款 可以約定=可以不約定 | 不得約定 |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 | 提供擔保 |
工作內容和地點 | 培訓 | 押金 |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保守秘密 | 扣押證件 |
勞動報酬 | 福利待遇 | |
社保 | 補充保險 | |
勞動保護、職業危害保護 | 約定專業技術服務違約金 |
(四)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的工資:
①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②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③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1分)
【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核心思想】
勞動合同終止 |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 無經濟補償 | |
單位不提出續訂的 | 有經濟補償 | ||
勞動合同解除 | 協商解除 | 勞動者先提出 | 無經濟補償 |
單位先提出 | 有經濟補償 | ||
勞動者辭職 | 單位無過錯 | 預告解除,無經濟補償 | |
單位有過錯 | 隨時通知解除或無通知解除,有經濟補償 | ||
單位辭退勞動者 | 勞動者無過錯 | 預告解除,有經濟補償 | |
勞動者有過錯 | 隨時解除,無經濟補償 | ||
經濟性裁員 | 有經濟補償 |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申請解除(隨時通知解除) 有補償 | 勞動者立即解除(無需通知)* 有補償 |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夠 | 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
未繳納社保 | |
單位規章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 |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單位欺詐脅迫勞動者等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
單位隨時解除(勞動者有過錯) 無補償 | 單位預告解除(勞動者無過錯) 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 有補償 |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 |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 |
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拒不改正 |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
勞動者欺詐脅迫手段與單位訂立合同 | |
被追究刑事責任 |
不得預告解除或經濟性裁員 雙倍經濟補償 | 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勞動者并不弱勢) |
職業危害作業勞動者未做離崗前體檢的 | 長期勞動合同 |
在本單位因工負傷或患上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 |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 |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 |
三、經濟補償
(一)補償金的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政府公布的工資)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賠償金的標準: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合法解除/終止 | 補償(隨時解除除外) |
違法解除/終止 | 賠償=補償×2 |
經典習題
某建筑公司倉庫突發火災,該公司副總經理馬某為減少經濟損失,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強令員工李某進入著火的倉庫搬出存放的瀝青卷材,并稱若李某不服從安排就予以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關于該公司與李某之間勞動合同的履行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李某應當服從馬某安排,立即進入倉庫搬運瀝青卷材
B.李某可以不服從馬某安排,并立即解除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但應當事先告知該公司
C.李某可以不服從馬某安排,并立即解除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但無權獲得經濟補償
D.李某可以不服從馬某安排,并立即解除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該公司
某施工單位財務李某(女)2017年3月上班,2018年5月,施工單位以李某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解雇。當地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李某上月工資6000元,前12個月平均工資8500元,如李某不愿意回單位上班,可主張( )賠償金。
A.12750元
B.25500
C.11250元
D.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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