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2025年注安法規科目時,“行政強制法”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1分左右,雖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對整體成績至關重要。
2025年注安法規考點:行政強制法
一、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分
行政強制種類 | 行政強制措施(動→靜) | 行政強制執行(靜→動) |
具體情形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
查封 |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 |
扣押 | 拍賣 | |
凍結存款、匯款 | 劃撥存款、匯款 | |
代履行 |
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
限制人身自由 | 凍結存款、匯款 | 其他強制 | 查封、扣押 | |
法律 | √ | √ | √ | √ |
行政法規 | × | × | √ | √ |
地方性法規 | × | × | × | √ |
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只能由法律設定。
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
經典習題
某縣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發現某公司一庫房住有人員,同時存放有大量危險化學品,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安全生產法》,關于縣應急管理部門執法人員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可以根據部門規章做出查封決定
B.可以對有關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C.無權扣押該批危險化學品
D.有權查封該庫房
根據《行政強制法》,關于行政強制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行政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B.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凍結存款的行政強制措施
C.查封場所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D.加處罰款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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