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2025年注安法規科目時,“行政處罰法”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1-2分的分值,雖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對整體成績至關重要。
2025年注安法規考點:行政處罰法
一、行政處罰種類
概念: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
(一)行政處罰的分類
處罰的種類 | 例如* |
人身自由罰 | 行政拘留 |
行為罰(能力罰、資格罰) | 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
財產罰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聲譽罰 | 警告、通報批評 |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處罰依據法定、處罰程序法定)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權利保障原則
5.一事不再罰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1.陳述權
2.申辯權
3.復議權:(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
4.訴訟權:(法院)
5.索賠權。
二、行政處罰權的設定權*
設定權限 | 法律類型 | 行政處罰 |
①法律 | 可設所有 | |
②行政法規 | 可設(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 |
③地方性法規 | 可設(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外) | |
④部門規章 | 沒有①②,可設警告、通報批評或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 |
⑤地方政府規章 | 沒有①②③,可設警告、通報批評或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
限制人 身自由 | 吊銷營 業執照 | 警告 | 通報批評 | 罰款 | 降低資質 等級 | 沒收非法 財物 | |
法律 | √ | √ | √ | √ | √ | √ | √ |
行政法規 | √ | √ | √ | √ | √ | √ | |
地方性法規 | √ | √ | √ | √ | √ | ||
部門規章 | √ | √ | √ | ||||
地方政府規章 | √ | √ | √ |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的主要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作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應當由行政機關行使,但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行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是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四、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1.職能管轄: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地域管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3. 級別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4.指定管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行政處罰的適用】
一事不再罰 | 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
從輕或者 減輕處罰 |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6)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
不予處罰 |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新) (5)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新) (6)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
追訴時效 |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長至5年 |
折抵適用 |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與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 罰金與罰款應當折抵 |
五、行政處罰的決定
(一)一般規定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法(二)
2.處罰前的告知義務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1.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
第五十四條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六條采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并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并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六、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1分)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六十九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一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四條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經典習題
2023年6月5日,某市應急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企業違規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擬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于當日告知該企業,該企業負責人認為處罰過重,提出聽證申請。根據《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該企業應當最遲在2023年6月15日前提出聽證申請
B.該企業可以委托企業工作人員參加聽證
C.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15日前通知該企業
D.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有關機關作為行政處罰的主體,應當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根據《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及規定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國家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
B.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警告處罰屬于聲譽罰
C.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加處罰款屬于財產罰
D.部門規章可以設定吊銷證照的行政處罰
E.應當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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