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2025年注安法規科目時,“民法典”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1分左右,雖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對整體成績至關重要。
2025年注安法規考點:民法典
一、生產安全事故中的同命同價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二、用人者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害責任
賓館、 商場、 銀行、 車站、 機場、 體育場館、 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 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四、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質致害責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五、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致害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六、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質致害責任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七、擅自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致害責任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八、建筑物、 構筑物倒塌、 塌陷致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 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 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賠償后, 有其他責任人的, 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 管理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 建筑物、 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 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所有人、 管理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九、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十、堆放物致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十一、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致害責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二、施工致害責任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典習題
甲公司鋪設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設置了路障和警示標志。乙駕車撞倒全部標志,致丙騎摩托車路經該地時避讓不及而駛向人行道,造成丁輕傷,對丁的損失,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應由乙承擔賠償責任
B.應由甲和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C.應由乙和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D.應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某危險化學品企業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包括1位公司領導、2位正式員工、3位勞務派遣人員。根據《民法典》,關于本次事故死亡賠償金額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對事故中的死者,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B.應當按照死者身份,分別確定死亡賠償金額
C.死亡賠償金額原則上不同,一人一方案
D.為節省司法資源,死亡賠償金額應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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