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2025年注安法規科目時,“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1-4分的分值,雖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對整體成績至關重要。
2025年注安法規考點: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一、國家應急能力建設及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第七十九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并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二、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及裝備、器材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高危行業的應急救援要求】(1分)
第八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三、發生安全事故后的報告和處置 (1分)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1小時)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救人不屬于故意破壞現場)
第八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2小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五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經典習題
甲省某建筑施工企業在乙省某工地施工,發生腳手架坍塌事故,人員傷亡情況不明。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該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視事故情況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B.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 應當在 1 小時內向施工地有關部門報告
C.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最遲應當在 1 小時內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D.事故單位搶救過程中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2021年4月20日,某礦山坍塌造成10人死亡,8人重傷。政府立即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2021年5月15日相關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依據《安全生產法》,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的最遲時間是( )。
A.2022年4月20日
B.2022年5月15日
C.2022年5月30日
D.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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