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包括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的正部級直屬機構,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是指這些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部門,其中絕大多數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依法對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驗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有關部門及其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所稱的有關部門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以外的負責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包括國務院負責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是指公安部、交通部、鐵道部、建設部、國防科工委、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國家質檢總局等國務院的部、委和其他有關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三定”方案的規定,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如公安部負責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部負責道路建設和運輸企業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鐵道部負責鐵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部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防科工委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民用航空總局負責民用航空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等等。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是指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設、質檢等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安全生產法》的上述規定,實現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監督管理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制的法律化、制度化。政府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對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活動。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某一方面或者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其他有關部門,如公安、鐵道、交通、民航、建筑、質檢等部門。綜合監督管理負責解決各行各業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問題,專項監督管理負責解決某一方面或者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特殊性、個性的問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不取代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的職責互不交叉、互不替代,應當各司其職,齊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