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規定
(一)社會監督
作為政府監督管理的補充,發揮城鄉社區基層組織在安全生產監督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遍及城市、鄉村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安全生產監督的社會力量。依靠和發揮社區基層組織,及時發現和查處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必將對強化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起到推動作用。所以,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二)輿論監督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1.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
及時、準確、正確地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是各種媒體義不容辭的法定義務。提升全民安全生產意識的重要舉措之一,就是調動、利用傳媒廣泛深入、持久不懈地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重大舉措,教育公民關注安全,使自身安全、他人安全和公眾安全成為全社會的安全文化理念和公民的自覺行動。媒體必須履行這項義務,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擺在重要位置,為安全生產營造輿論氛圍。
2.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的權利
報道、揭露和抨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于危害社會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具有震懾作用,對于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大監管執法的力度,懲治違法犯罪分子,具有宣傳作用。但也確有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違法者,懾于輿論監督的威力,害怕、反對輿論監督,千方百計地阻止、打擊或者賄賂媒體,掩蓋事故真相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阻止媒體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國家肯定了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正面的、積極的作用,法律規定輿論監督是媒體的法定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這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