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人民政府授權,《礦山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人民政府授權,《礦山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現行職責分工由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重點)
1.消防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人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用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對消防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
2.安全位置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
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3.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4.公眾聚集場所和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舉行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5.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多):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6.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7.消防產品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管理
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8.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公安消防規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通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一)建筑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1)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三)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四)營業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罰款:
(1)對火險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2)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46條、第47條、第49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有違反《消防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六)火災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和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單位處警告或者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15 日以下拘留。
(七)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違反《消防法》第52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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