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2009年6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總局令第21號),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適用范圍
制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不涉及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方面的實質性工作。因此,《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報告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關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簡稱事故信息),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二、較大涉險事故的范圍
從近些年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來看,較大涉險事故時有發生,不僅造成一定的物質損失,也暴露出存在的安全隱患,對這類事故處置不當,則有可能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依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報告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后,依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事故的大小可以分三個層次報告: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這是事故報告的基本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必須按照規定時限報告事故發生地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煤礦的事故,同時報告煤礦
安全監察分局;涉及其他事故的,同時報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2.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第1項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即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除正常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外,還應當在1小時內直接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煤礦的事故,同時報告給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第1項、第2項規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即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傷5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除正常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外,還應當在1小時內直接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煤礦的事故,同時報告給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發生單位還可以直接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
(二)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快報
為了加快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事故的報告,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逐級報告外,增加了電話快報。同時,增加了鄉鎮安監站(辦)可以越級上報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規定:“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隨后補報文字報告;鄉鎮安監站(辦)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越級直接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三)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的快報
為了加快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事故的報告,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逐級報告外,增加了電話快報。同時,增加了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可以越級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規定:“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隨后補報文字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用電話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隨后補報文字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國務院總值班室,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四)事故信息報告的內容、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五)事故信息電話快報的內容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六)事故信息的續報
為保證事故信息的及時續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規定:“事故具體情況暫不清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即補報事故全面情況。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當日補報。”
四、舉報事故信息的處置
受理單位和個人對事故的舉報,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法定義務。《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對舉報事故信息的處置做出了規定: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事故信息舉報后,應當立即與事故單位或者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系,并進行調查核實。
2.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事故信息舉報核查通知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并在2個月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
3.對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的,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規定對事故信息查證核后,按照規定在2個月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事故情況進行初步查證,并將事故初步查證的簡要情況報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詳細核實結果在2個月內報告。
4.事故信息經初步查證后,負責查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
五、現場調查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按照事故等級大小,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做出了明確具體規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派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1.發生一般事故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較大事故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3.發生重大事故的,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六、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事故信息報告的處罰
(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生產經營單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較大涉險事故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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