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2009年9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制定目
目的是為了規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申報工作,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
職業危害申報是摸清職業病危害底數的重要手段。當前我國職業危害健康形勢嚴峻,總體底數不清。據衛生部門統計,新中國成立至2007年底,全國累計報告職業病690858例,其中累計報告塵肺病627405例(已死亡147070例,現患480335例),累計報告職業中毒40650例。由于我國目前職業衛生服務覆蓋面有限,且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嚴格,與大量的“未報告”和“隱性”職業病例相比,“報告病例”只是冰山一角。開展職業危害申報有助于摸清當前的職業病危害底數,為制定相應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職業危害申報是職業安全健康監管的基礎性工作。做好職業危害申報工作,有助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了解職業危害狀況,進而根據企業職業危害狀況實施分級監管,提高監管執法效率,促進企業改善工作,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
一、職業危害的范圍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危害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衛生部于2002年發布了《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簡稱《分類目錄》)。8年多來,《分類目錄》已經被廣大職業衛生工作人員接受。
二、職業危害申報
(一)申報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監督檢查職責的調整,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負責有關職業危害的
申報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職業危害的申報工作。正在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也根據此職責的調整作相應的修改。《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并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二)申報內容和申報表
依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材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為了統一規范申報內容,便于不同地區數據的匯總分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申報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匯總表、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管理情況匯總表。在表格下方,備注了填表說明。
(三)申報方式
為了減輕申報數據工作負擔、提高申報工作效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發了“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該系統能夠支持企業在線填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填寫完畢后,可以直接打印申報表格。申報內容以企業簽章的紙質申報表格為準,電子申報內容應與紙質申報內容一致。《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生產經營單位通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申報時限及變更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五)終止申報
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后,必須向縣級或者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報告終止職業危害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職業危害申報的監督檢查
依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1.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危害管理檔案。職業危害管理檔案應當包括轄區內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職業危害因素種類、行業及地區分布、接觸人數、防護設施的配備和職業衛生管理狀況等內容。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情況進行嗡督檢杏。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職業危害申報材料審查以及監督檢查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職業危害申報規定的處罰
(一)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申報的處罰《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
定及時、如實地申報職業危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變更申報的處罰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申報變更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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