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l號),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目的是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依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情況實施監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查、核發安全標志,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一、勞動防護用品生產、檢驗、經營的規定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
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防護的要求,其生產企業的安全條件至關重要?!秳趧臃雷o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安全標準作出了規定。
1.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3)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4)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5)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6)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出廠檢驗
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其產品出廠前,應當自行檢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防護性能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并對其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經檢驗符合標準的,出具產品合格證;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檢驗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取得安全標志不僅是對符合標準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形式要求,更重要的是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安全防護性能進行監管的措施?!秳趧臃雷o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比〉锰胤N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具體辦法,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5年lo月13日制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執行。
2.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勞動防護用品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勞動保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測檢驗非常重要。為了保證檢驗質量,必須對承擔檢測檢驗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實施資質許可,防止不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測檢驗活動?!秳趧臃雷o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工作。”這里強調兩點:
(1)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資質。資質許可是市場準入的監管措施,是對檢測檢驗機構實施行政審查的法律制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從事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取得資質認可后方可從事檢測檢驗業務;未取得或者經審查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不得從事檢測檢驗業務。
(2)檢測檢驗業務范圍
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規格和安全防護性能的差異很大,對其進行檢測檢驗的要求復雜,不同的檢測檢驗機構只能承擔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測檢驗業務。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既是對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條件和業務能力的認可,又是對其檢測檢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因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關于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的規定,要求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在經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檢測檢驗業務。超出經批準的范圍從事檢測檢驗業務的,將受到查處。
3.檢測檢驗要求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機構從事檢測檢驗業務,必須符合下列兩項要求:
(1)檢測檢驗依據。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必須嚴格依據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的標準、規范以及檢測檢驗程序、方法和要求,是檢測檢驗機構實施檢測檢驗的主要技術依據。檢測檢驗機構不得違反這些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檢測檢驗。
(2)檢測檢驗責任。檢測檢驗勞動防護用品是一項責任重大的技術服務活動,檢測檢驗機構必須遵循真實、誠信的原則,尊重科學、尊重事實,認真進行檢測檢驗。任何違法違規操作、欺詐蒙騙、弄虛作假的行為,都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針對在檢測檢驗中經常發生的出具虛假檢測檢驗報告的行為,《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強調權利、義務與責任的一致性,要求檢測檢驗機構對其所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法律責任。
4.新產品檢驗
為了嚴格管理,確保新產品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新研制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并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使用?!?BR>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
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經營單位條件。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必須依法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必須有滿足經營需要的固定經營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
2.經營要求。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一)配備要求
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 ll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ll651)已被《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ll651--2008)替代)對于煤礦來說,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煤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煤礦企業必須按照標準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專項經費
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必要的經費保證,這也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一部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潤,為了降低成本而使得購置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得不到保證,因此導致從業人員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秳趧臃雷o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此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
1.專項經費投入要求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專項經費用于購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專項經費應當??顚S茫瑖栏窆芾恚坏门灿?。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針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弄虛作假,以發給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違法行為,《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BR> (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購買有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一些企業生產的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被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后,因其不具備應有的安全防護性能和質量,造成了嚴重后果。所以,必須把住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管理關。《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此外,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也要加強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還要加強教育和管理,保證物盡其用。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減少開支,購買假冒偽劣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沒有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即使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也不使用或者佩戴,使勞動防護用品使用不當?!秳趧臃雷o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此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地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從業人員使用的管理
獲得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的權利。同時,正確地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又是從業人員的法定義務。這不僅是保護從業人員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且是保護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的需要?!秳趧臃雷o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P> 三、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規定
(一)勞動防護用品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是監督管理的重點。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應當受到依法查處:
1.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
2.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
3.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4.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5.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
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
7.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8.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二)監管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依法負有對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秳趧臃雷o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是國內生產,但也有一些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從國外進口。為了加強對進口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并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準用手續;進口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安全標志。”
(三)從業人員的監督
從業人員是企業的主人,依法享有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和對本單位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及其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利。他們是勞動防護用品受益者,有權維護自身的利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處理。”
(四)工會的監督
工會是維護從業人員權益的群眾性組織,依法享有對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為了發揮工會的監督作用,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BR> 四、生產經營單位、檢測檢驗機構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進行了界定,設定了責令限期改正、停產整頓、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檢測檢驗機構的法律責任
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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