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2010年5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0號),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
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對保障安全生產十分重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的基礎上,相繼制定了《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的意見》 (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起到了重要作用。2009年全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人數已超過1200萬人,其中煤礦約260萬人。但是,隨著我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機制的不斷完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是1999年制定的,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二是以往礦山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種類、數量偏多,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種類又不明確,導致部分地方自行設置相應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混亂。因此,國家重新修訂出臺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以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在原經貿委令第13號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對有關作業類別、工種進行了重大補充和調整,調整后的特種作業范圍共10個作業類別。這些特種作業具備以下特點:一是獨立性。必須是獨立的崗位,由專人操作的作業,操作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二是危險性。必須是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如果操作不當,容易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物造成傷害,甚至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三是特殊性。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不能很多,不然難以管理,也體現不出特殊性。總體上講,每個類別的特種作業人員一般不超過該行業或領域全部從業人員的30%。《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實行目錄管理,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適時調整。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目錄規定,目前特種作業人員共有十大類。
(一)電工作業
電工作業是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具體包括: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和防爆電氣作業等三小類。
(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是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具體包括: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釬焊作業等三個小類。
(三)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是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具體包括:登高架設作業和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等兩個小類。
(四)制冷與空調作業
制冷與空調作業是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具體包括: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制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等兩個小類。
(五)煤礦安全作業
煤礦安全作業具體包括:煤礦井下電氣作業、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煤礦瓦斯檢查作業、煤礦安全檢查作業、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煤礦瓦斯抽采作業、煤礦防突作業、煤礦探放水作業等十個小類。
(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具體包括: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尾礦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等八個小類。
(七)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目前,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具體包括司鉆作業。司鉆作業是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鉆機起升鉆具的作業,適用于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鉆(含鉆井司鉆、作業司鉆及勘探司鉆)作業。
(八)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目前,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具體包括煤氣作業。煤氣作業是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九)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是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具體包括: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氯堿電解工藝作業、氯化工藝作業、硝化工藝作業、合成氨工藝作業、裂解(裂化)工藝作業、氟化工藝作業、加氫工藝作業、重氮化工藝作業、氧化工藝作業、過氧化工藝作業、胺基化工藝作業、磺化工藝作業、聚合工藝作業、烷基化工藝作業、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等十六個小類。
(十)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是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具體包括:煙火藥制造作業、黑火藥制造作業、引火線制造作業、煙花爆竹產品涉藥作業、煙花爆竹儲存作業等五個小類。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E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對于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上述第1項、第2項、第4項和第5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第5項條件,這是針對不同崗位特種作業人員而設立的要求,如有的崗位特種作業人員對視力有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許可及監督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國家對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資格許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這是強制性規定,也是行政許可。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上崗作業。
(二)特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部門及職責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一)培訓方式及地點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實行專門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由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兩部分組成。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培訓,也可以在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由自己選擇。
(二)免予培訓
考慮到現有職業學校也開展相應的特種作業方面的教育,為使職業教育與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有效銜接,避免重復培訓,根據目前各地的實際情況,對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特種作業的,作出免予相關專業培訓規定是必要的。為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這里需注意三點:
1.僅對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這是學歷上的要求。
2.畢業后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盡管是取得上述學歷的人員,但不從事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也不能免予培訓。
3.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原則上主要是免除相關專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
(三)培訓機構的要求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機構要符合以下要求:
1.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2.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3.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
(一)考核方式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從以下幾方面作出了規定:
1.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考核發證機關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考核發證機關也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目前,除煤礦以外的特種作業人員由省級或者委托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比較復雜,每個省的情況也不相同,有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有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有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 ,
2.建立統一考核標準和考試題庫。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3.必須依照考核標準進行考核。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二)考試程序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遵循以下程序:
1.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2.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3.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4.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三)發證程序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發證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特種作業人員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2.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十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特種作業操作證是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資格許可憑證。為了防止弄虛作假、偽造、冒用、轉讓等行為,國家對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用人單位雇用特種作業人員,可以通過考核發證機關查閱其特種作業操作證編號,以防假冒。
(五)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補發更換及更新
特種作業操作證是Ic卡,里面記載特種作業人員有關本人的信息,包括安全培訓的信息等。特種作業人員發現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必須及時補發;發現有關信息變化或者損毀的,必須及時更換Ic卡或者更新有關信息。為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
(一)復審期限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二)復審程序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遵循下列程序:
1.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2.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三)復審培訓
為了保證特種作業人員及時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的知識,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必須進行必要的培訓。《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四)復審不予通過
為了保證復審的效果,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1.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3.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4.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5.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6.所持特種作業操作證存在被撤銷或者注銷情形的。
(五)重新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不予通過規定條件的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六)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為了加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工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初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程序,經安全培訓合格后重新申請辦理。 七、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監督管理
(一)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1.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2.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3.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4.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上述第4項、第5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二)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1.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2.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3.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離崗6個月須實際操作考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
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根據此規定,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重新回到原工作過的崗位上崗前,必須到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委托的單位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檢查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從下列四個方面對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檢查作出規定:
1.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2.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3.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
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五)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六)特種作業人員的責任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八、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違反規定的處罰
(一)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檔案的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三)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刷等行為的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特種作業人員違反規定的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 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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