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公布《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栋踩a許可證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這是我國第一部對煤礦企業、非煤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這部行政法規通過確立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提高安全生產準入門檻,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填補了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一項空白。
依條例制定時的安全生產法制環境來看,條例所確立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一項新的基本制度,但與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仍然是互相銜接的,與安全生產領域基本法《安全生產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是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化。近幾年的實踐表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頒布施行,對于建立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依法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揮著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一、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
確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核心內容。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指這五類危險性較大的企業,必須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向有關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凡是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一律不得從事相關生產活動。理解和把握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應當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一項專門的、統一的制度。這個制度是第一個專門針對安全生產條件而設立的行政許可,同時又是一個統一的制度,適用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等五類企業,與其他只適用于某一類企業的安全生產審批、許可事項不同。
其次,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一項帶有市場準人性質的制度。,企業要進行生產,就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就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因此,這一制度實質上提高了企業從事生產活動的門檻,使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不能進行生產,從而使企業進一步規范其安全生產條件,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真正實現安全生產。
再次,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一項新的基本制度?!睹禾糠ā贰ⅰ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資質已經規定了相應的審批、許可事項。如《煤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煤炭管理部門對其實際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發給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在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基礎上新設立的一項基本制度,不是現行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翻版,同時也并不取代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事項。將來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時,可以統籌考慮安全生產許可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銜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空間范圍、時間范圍和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1.空間的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涵蓋了在我國國家主權所涉及范圍內從事的礦產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國領土、領空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的企業以外,領水的范圍既包括我國的內陸水域,又包括領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領海毗連區,又包括200海里海洋專屬經濟區。在我國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開發的生產活動比較多,其中有關中國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安全生產活動,應當受《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調整,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2.時間的范圍
依照國務院令第397號的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就是說,它的生效時間自2004年1月13日起算。對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公布生效之后新開辦的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來說,必須依法申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具有法律溯及力,對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效之前的已經進行生產的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具有特殊意義。如果《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時間效力不溯及既往,那么就不能規范這類企業,就有悖立法宗旨,達不到改善現存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目的。所以,《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在對其公布施行前的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是否適用的問題上,作出了特殊的規定?!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l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痹摋l規定說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其生效之前的企業,也是適用的。
3.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人的效力范圍包括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單位。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的所有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單位和中國人、外籍人、無國籍人,不論其是否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論其所有制性質和生產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各項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范圍具體包括五類企業: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確定這一范圍的主要考慮是:結合我國目前安全生產的實際狀況和各類生產企業的具體特點,結合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階段特征,突出重點,加強針對性,以確保這一制度能夠切實發揮作用,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從近年來我國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實際情況看,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是危險性較大、發生事故和死亡人數最多的幾個行業是需要對其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管的行業。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范圍限定在這幾類企業,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符合我國目前安全生產的實際狀況和企業的具體特點的,比較適當。但需要說明的是,將范圍限定在上述五類企業并不是絕對的,根據我國安全生產發展需要,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范圍進行必要的調整。
(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1.三類企業
所謂三類企業是指《安全生產法》重點規范的三類危險性較大的高危生產企業,即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將法律所指的三類企業分為六種:礦山企業分為煤礦企業和非煤礦企業兩種,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分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三種,加上建筑施工企業共為六種。《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三類六種生產(施工)企業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建設活動。
2.三類企業均應具備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三類高危企業雖各有特點,但都具有危險性較大的共性?!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不是高危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全部的安全生產條件,而是這些企業必須具備的共同的安全生產條件,即從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概括出來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這些安全生產條件好似“通用件”,對三類高危生產企業普遍適用。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立法目的就是要為高危生產企業設定最基本的、最低的安全生產條件,也就是安全生產準入的最低“門檻”。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全面改善固然需要較長的過程,規定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就是為了提升高危生產企業的整體安全素質,不能因為有些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降低要求。依法規定嚴格的安全生產條件將為企業安全生產設定具體標準和行為規則,迫使那些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行整改,在較短的時間內具備法定條件;對于那些根本無法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必須淘汰或者取締,不準它們從事生產活動。
3.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需要細化為具體的、可操作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法律規范的確定性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的13項安全生產條件中能夠直接適用的是前12項,第13項關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規定,嚴格地說不是一項具體的安全生產條件,而是一項準用性規定。它可以將分散于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法律規范聯結為一體,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夠體現特殊性。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第13項關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規定,是指有關法律、法規對高危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應當注意的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不只限于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具備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中設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譬如,《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就已經涵蓋了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
1.公開申請事項和要求
設定和實施安全生產許可,是一項面向全社會的行政管理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有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時間、地點、機關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向社會公布,使申請人能夠知道、了解有關申辦事項及其具體要求,以便能夠及時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制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規章制度等具體規定應當公布。否則,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依據。
2.企業應當依法提出申請
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前提,是企業必須依法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即不申請不發證。
(1)新設立生產企業的申請。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企業審批、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和頒發許可證的時間、順序等程序性規定不盡相同,暫時難以統一。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不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高危生產企業領取有關證照的時間和程序如何規定以及是否相同,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在企業建成投產前提出申請;如不提出申請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2)已經進行生產企業的申請?!栋踩a許可證條例》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規定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l年內依法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l年是這些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定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請擅自生產的,以無證非法生產論處。
(3)企業必須依法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企業具備了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只能表明具備了從事生產的潛在安全資質,并不表示企業具備從事安全生產的當然資格,必須依法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事宜。
(4)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配套實施規章的規定,6種高危生產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都要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每種企業需要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不盡相同,應由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作出具體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必須能夠滿足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需要。
3.受理申請及審查
接到申請人關于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相關文件和資料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決定是否受理和審查。審查工作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審查,另一部分是實質性審查。
(1)形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是指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真實、合法,進行檢查核實的工作。這時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其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都是書面的文件、資料。這些書面文件、資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申請人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受理申請以后的第一道程序,就是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發現提交的文件、資料不齊全、不真實、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有權向申請人說明并要求補正,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補正。否則,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有權拒絕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2)實質性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通過形式審查以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
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和企業的實際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實地審查或者核實。譬如,需要對一些生產廠房、作業場所進行檢查、審驗;對一些安全設施、設備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試運行。這些審查工作不是在辦公室里能夠完成的,必須前往實地或者企業才能進行直接的審查或者核實。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方式主要有3種:一是委派本機關的工作人員直接進行審查或者核實;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進行審查或者核實;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機構對一些專業技術性很強的設施、設備和工藝進行專門的檢測、檢驗。
4.決定
經審查或者核實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依法作出兩種決定:企業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決定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關于審查發證的法定時限,《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完成審查和發證工作的時限是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之內。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是否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關系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問題。如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未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將會構成行政違法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何計算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法定時限,需要視不同情形加以確定:
(1)自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之日起,應當在45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節日、假日自動順延,不連續計算。
(2)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后,經審查相關文件、資料認為其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要求申請人予以補正的,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法定時限,自申請人重新提交補正的相關文件、資料之日起計算。
(3)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的實際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或者核實后,認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糾正的,申請人糾正后再次提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進行審查的,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法定時限,自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
(4)在審查過程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認為需要聘請專家或者安全中介機構進行專門的檢測、檢驗的,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法定時限自提交檢測、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
(5)審查發證工作中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法定時限,自不可抗力的情況消失之日起計算。
5.期限與延續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不設年檢。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的延續問題上,行政法規規定了兩種情形:
(1)有效期滿的例行延續?!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所需提供的文件、資料或者有關情況,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規定。
(2)有效期滿的免審延續?!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二款關于對安全生產狀況良好、沒有發生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予以免審延期的特殊規定,目的是要鼓勵企業自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不出生產安全事故。但有一點需要注意,符合該規定的企業雖然不需經過審查即可延續3年,但不是自動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的申請,經其同意后方可免審延續3年。
6.補辦與變更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配套規章中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補辦與變更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企業持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如遇損毀、丟失等情況,就需要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補辦。經過審核,應當重新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另外,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有關事項發生變化,也需要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7.檔案管理與公告
檔案管理是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檔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基本情況有據可查,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行為。為評價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完善許可證制度提供基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歸檔制度,保證及時、全面地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頒發及監督管理等有關情況存檔人案;二是要加強對已歸檔材料的管理,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將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的情況向社會公告,是行政許可工作公開透明的需要,是進行社會監督的需要?!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十條要求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公布的具體形式可以多樣但須規范,公布的時間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STRONG>三、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的規定
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必須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體制,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行政機關。鑒于煤礦企業、非煤礦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的特點各不相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職責各不相同,這就決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不是一個而是多個?!栋踩a許可證條例》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級別及其權限。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的層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按照兩級發證的原則規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機關,并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機關作出了特殊的規定。
1.兩級發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層級究竟應當如何確定才更符合實際,在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過程中經過了反復研究,最終確定了兩級發證的原則?!缎姓S可法》
對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有嚴格的規定?!缎姓S可法》規定,有權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的只有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為了使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與實施機關的層級相一致,避免兩者之間因層級差別而影響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確定國務院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人民政府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
2.一級發證
在兩級發證的原則下,也要對特殊情況作出特別規定,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就是特例。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具有特殊性,不宜與其他高危生產企業等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數量較少,發證和管理的工作量較小。目前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只設有國家和省兩級,有的省級機構尚不健全,人員較少,市、縣兩級基本未設機構。有鑒于此,《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在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時候,考慮到煤礦已經實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特殊情況,有必要在安全生產許可{正_頒發對象上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銜接,以免由于發證對象的不一致,造成兩種行政許可制度之間的脫節。
《煤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煤炭法》規定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煤炭管理部門對其實際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發給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睹禾可a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在煤礦企業發證對象的問題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與《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完全一致,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發證對象都是煤礦企業的礦(井)?!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關于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特殊規定,不適用于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
2.發證機關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也很特殊,它不是省級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門,而是國家垂直管理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未設直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是《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多數為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這些地方,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全部職責。
(三)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非煤礦礦山企業的礦種和數量遠遠超過煤礦企業,情況比較復雜。從礦產資源賦存狀態來看,非煤礦種包括固態、液態和氣態3種?!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2.發證機關
絕大多數非煤礦礦山企業的生產作業場所比較固定,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也是兩級,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STRONG>(四)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授權制定公布的原《危險化學品目錄》的規定,納入監督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主要包括最終產品和中間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中間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者多種產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包括兩類,一類是最終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另一類是中間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后者雖然不直接生產危險化學品,但其中間產品可以作為其他產品的原料而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或者輻射等危險性。所以,也要將中間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對象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2.發證機關
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分別是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發證對象
建筑施工企業數量眾多,大小均有。承擔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中有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還包括一些規模較小的施工隊。施工單位中有的是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有的是非法人施工單位。依照《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不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都要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并申請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鑒于建筑施工活動具有流動性大、獨立作業的特點,除了將建筑施工企業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對象外,也要考慮安全生產許可證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和施工許可證發證對象的一致性,對獨立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施工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2.發證機關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國家和省兩級發證?!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根據該條規定,除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業,都要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后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
(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大部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分散在各地,在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中,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機構承辦一些具體工作。
(七)中央管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務院特設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型國有企業實行國有資產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中央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1.發證對象
中央管理企業的發證對象主要有3種:
(1)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中央管理企業中資產最多的是國家投資設立的全資總公司、集團公司,亦稱母公司,如中國煤炭工業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等。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也要接受法律的規范和政府的監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2)一級上市公司。全部由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投資和控股的一級上市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這種企業也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3)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這種全部或者大部由國家投資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中央管理企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們的生產活動是否安全,不僅關系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而且關系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所以,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2.發證機關
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除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之外,其他中央管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都是兩級。
(1)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及其投資或者控股的一級上市公司,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論這些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地方注冊,均應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進行監督管理。
(2)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所在地省級有關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行政許可法》確定的效能與便民原則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應以省級行政區域為限,不論在何地注冊,均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進行監督管理。
(八)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
1.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的對象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所稱的管理,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工作實施管理,二是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生產(建筑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工作實施管理的主要事項
(1)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受理安全生產許可的申請。
(3)對申請人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4)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
(5)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式樣或者制作安全生產許可證。
(6)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7)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8)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的有關事項。
3.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生產(建筑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事項
(1)監督檢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2)監督檢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
(3)檢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情況。
(4)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舉報。
(5)監督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共有6條關于法律責任追究的規定,涵蓋了對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違法行為的界定、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方面的內容。
(一)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
《行政許可法》關于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是有過必罰、過罰相當。所謂有過必罰,是指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不履行法定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所謂過
罰相當,是指違法過錯或者過失與應受的處罰相當,過大罰重,過小罰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和高危生產企業各自的權力(權利)、義務與責任的規定,體現了“誰持證誰負責”、“誰發證誰處罰”的原則。
(二)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界定
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這里所說的機關工作人員,是指負責頒發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的領導人、有關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具體承辦人員和負責監督管理的行政人員?!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十八條列舉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2.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嚴格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生產活動的安全。實施安全生產許可,不僅要規范、促使企業實現安全生產,也要查處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責任者。《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實施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這是一種無證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無證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有3種情況:一是從未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二是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但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三是被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這是一種持證違法的行為。《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Et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也都是違法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不設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是為了方便企業,簡化手續。但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仍要依法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的,以無證非法生產論處。
(4)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這是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從事相應生產活動的權利的法定憑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期限內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不僅適用于新建企業,而且適用于已經生產的企業?!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據此,已經生產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申請未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生產的,構成違法。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決定行政處罰的機關
1.行政處罰的種類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有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和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5種。關于沒收違法所得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兩種行政處罰,在實施時需要特別注意。
(1)沒收違法所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都設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違法所得不僅指貨幣收入,只要是非法取得的貨幣收入、財物或者資產,一律應當作為違法所得而予以沒收。
(2)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在給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后,企業不得繼續進行生產,必須停產整改;經整改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進行復查。復查后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不進行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決定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原則是“誰發證、誰管理、誰處罰”。發證權、管理權和處罰權三位一體,不可分離?!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按照職責分工,有權對安全生產許可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主體不是1個,而是4個。
(1)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2)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3)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4)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是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四)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是追究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栋踩a許可證條例》規定適用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有: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職務犯罪的。
2.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3.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4.企業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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