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在短時期內還難以完全杜絕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工作的近期目標是,遏制重大、特大事故,預防和減少一般事故。因此,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必不可少并且非常重要,這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義不容辭的法定職責。《安全生產法》確立的事故應急救援和
調查處理制度,對事故發生前應急救援的準備和事故發生后調查處理的組織分別進行了規范,體現了重在預防的指導思想。事故應急和處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事故報告、重大事故的應急搶救、調查處理的原則、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統計和公布等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具有突發性和破壞性。許多事故案例證明,大部分事故發生前都存在著事故隱患,顯露出一定的征兆和苗頭。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對事故救援必須改變沒有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保證的被動局面,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以應急需。根據已經發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的經驗教訓,針對本地區和本單位可能發生的重大、特大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嚴密、高效的救援組織體系,對于發生重大事故,尤其是那些危害性大、破壞嚴重的特大事故時的現場救援和人員搶救,具有未雨綢繆的作用,可以減少事故帶來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安全生產法》突破了重視事后調查處理忽視事前應急準備的舊模式,將應急救援納人事故調查處理制度之中,這對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在各類重大、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中處于組織指揮的核心地位。作為一級政府要確保一方平安,必須牽頭抓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一些危險性大、波及面廣的特大事故不但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還會對周邊地區造成危害。譬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設施、設備和核電站一旦發生特大事故,往往會對周圍幾平方公里、幾十平方公里甚至更大范圍造成危害,如果事先沒有應急預案和救援體系,勢必后果嚴重,因此有必要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救援體系。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可能發生的特大事故的種類,事故發生的地區、地段、地點或者單位,事故波及地區的人員、道路交通、消防設施和通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應對措施,事故救援的組織指揮,搶救傷害人員的措施以及設施、設備、器材和物品的組織供應,事故現場秩序維持和后期處理措施,等等。事故救援體系是實施應急預案的組織保證,應當明確各級救援組織機構的建立及其領導人員,確定內部分設的專門救援組織,如維持現場秩序、疏導交通、消防急救、現場處理、提供醫療和生活物品、發布信息的組織或者部門,明確各自的崗位及其職責,形成一個能夠處理突發事故的救援體系。如果發生特大事故,這個體系立即啟動,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能以最快速度各就各位,各司其職,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有條不紊地開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救治人員和保護財產,減少損失。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一)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在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中,重大、特大事故發生最多、危險性最大、損失最
嚴重的通常是那些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和礦山開采、建筑施工的生產經營單位,即所謂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
法律將事故應急救援的重點放在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對于這些生產經營單位來說,原則上都要設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保證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一些規模小并且不適宜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小型生產經營單位,如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須由專人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法律雖然沒有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作出強制性規定,但也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專門的應急救援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救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定
迅速、及時、準確地報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是生產經營單位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盡快組織救援,防止擴大事故,挽回或者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一)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在事發現場的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有義務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快的速度立即報告,既可以逐級報告,也可以越級報告,不得耽誤。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搶救并報告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報告和搶救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必須履行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定義務。
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鑒于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門的事故調查處理行政法規,所以,《安全生產法》沒有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作出詳細的規定。但是法律確定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即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針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存在的地方保護、避重就輕、逃脫責任等突出問題,《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二)事故責任的追究
正確地確定事故有關人員的責任并依法追究,是總結事故教訓和懲治有關責任人的重要措施。《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責任主體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追究責任的,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事故統計和公布
加強對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事故發生及其調查處理情況的公布,是強化社會監督,總結事故教訓,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手段。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按照這條規定,凡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各有關部門,都應當依照有關事故報告、統計分析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逐級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定期通過公共傳媒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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