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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來源:233網校 2013年3月28日
  • 第1頁: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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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能否實現安全生產,關鍵是生產經營單位能否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為了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法》確立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對生產經營活動安全實施全面的法律調整,其內容最為豐富。
  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
  《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其法律關系主體是相當廣泛的。該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下列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這里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具體包括:
  1.各類生產經營企業
  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企業主要有兩種,即依照企業法注冊登記或者經批準成立的企業和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1)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企業。譬如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鄉鎮企業法》、《鐵路法》、《公路法》、《煤炭法》和《電力法》等法律、法規設立的工廠、鐵路、公路、煤礦、電廠等企業,均受《安全生產法》調整。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生產經營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如果違法同樣要追究法律責任。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各種生產經營性公司包括國有企業改制設立以及公司制企業,同樣要遵守《安全生產法》。
  2.個體工商戶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雇工6人以下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雖然不是企業法人,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安全生產也必須適用《安全生產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數人從事小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人員,是最小的生產經營單元,也要遵守《安全生產法》。譬如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業務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從事有關活動,也要適用《安全生產法》。
  4.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有兩種: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許多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適用《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各類中介機構,也屬于該法調整。
  (二)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界定,應當把握下列3點:
  (1)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千差萬別,法律不宜也難以作出統一的規定。受行業、管理方式、規模和地區差別等因素的影響,不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差異很大,各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法律不加區別地規定統一的安全生產條件,將會掛一漏萬,并且也難以操作。法律只能實事求是地做出靈活的和可操作的規定,將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分解到相關的安全生產立法中去。
  (2)相關安全生產立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廣義的安全生產立法是指調整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具體包括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范性文件。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凡是上述有關安全生產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某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該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目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立法對絕大多數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已有規定,不論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還是標準,只要其中規定了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具備。沒有規定的,將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確。
  (3)安全生產條件是生產經營活動中始終都要具備,并需不斷補充完善的?!栋踩a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是相對固定的,并且要求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但隨著安全生產新問題、新情況的不斷產生,還需要通過相關立法規定一些新的安全生產條件。因此,生產經營單位不僅要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才能開辦,而且在其整個生產經營活動中始終都要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居于全面領導和決策的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首先要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栋踩a法》第十七條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的6項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只有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分清責任,各盡其責,才能形成嚴密科學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所謂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建立和實施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即要明確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安全崗位責任制,將安全生產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生產經營的各個場所、各個環節、各有關人員。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負責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組織實施。
  2.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副職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按照分工,協助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專職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專設或者指定的負責安全管理的機構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分工,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班組長是生產經營作業的直接執行者,負責一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重大。班組長應當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
  5.崗位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從事生產經營作業的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堅守崗位,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建章立制是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安全生產,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的各個工種、工序、工藝和環節之間相互關聯,需要制定一整套嚴密、協調的行為規范和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加以銜接。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才能保證生產經營作業的有序進行,才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才能有效監控重大危險源,整改事故隱患,保證生產經營作業正常、安全地運行。在這方面,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有組織和決策的職責。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生產經營活動是一個連續、反復的過程,需要不斷地改善與之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不斷地維護、淘汰、更新安全設施、設備,使之處于良好的、安全的狀態。要做到這一點,需要不斷地投入必要的資金。除須由決策機構集體決定安全生產投入的之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擁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決策權。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一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支持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不得拒絕投入或者減少投入;二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已經投入的安全資金必須管好用好,不得不用、少用或者挪用;三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檢查、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達到保障安全生產的預期效果。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指揮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必須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一是要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督促安全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具體落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二是根據需要,組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和處理,防止事故的發生;三是支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在人員、經費、裝備等方面予以保證。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安全事故具有偶然性和突發性,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后果嚴重。建立應急救援機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做好救援物資準備,制定實施現場救援的預案,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是及時應對事故和減少人員財產損失的重要措施。依照法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事先制定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而其組織制定并組織實施的職責應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要履行這項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制定內容翔實、周密科學的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按照預案啟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難以避免,但是能否及時、真實地報告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實施救援,關系到生產安全事故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和處理,能否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隱瞞不報、謊報和拖延不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勢必延誤救援時機,擴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是一種嚴重違法的行為。為了保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及時準確,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安全生產法》將事故發生時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納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重要職責之中。所謂“及時”,是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以最快捷的速度、最短的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故意拖延或者遲報。因故意拖延或者遲報而耽誤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如實”,是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報告的內容和情況必須真實、準確;暫時難以準確確定事故情況的,應盡快核實后補報或者續報。如果故意不報告或者隱瞞事故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者報告虛假情況的,要追究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STRONG>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當前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投入普遍不足,“安全欠賬”嚴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不能正確處理效益與投入的關系,有的要錢不要命,不惜以最低的投入甚至犧牲從業人員生命為代價,追求短期的高額利潤,其結果是安全技術裝備陳舊落后,不能及時予以維護、更新,安全生產的“硬件”疲軟,從而導致大量事故發生。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安全投入無保障的問題,《安全生產法》將安全投入列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從3個方面作出嚴格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由于各行各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千差萬別,其安全投入標準也不盡相同。為了使安全投入的標準更符合實際,更具有操作性,《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進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標準。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標準,應以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為基礎進行計算。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要的安全資金數額,就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入的資金標準。如果投入的資金不能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就是資金投入不足并對其后果承擔責任。
  (二)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的標準,還要通過決策予以保障。為了解決誰投入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由于安全生產所需資金不足導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薄?STRONG>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
  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應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安全生產
  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保障問題,從兩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
  目前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最多、危害最大的是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安全生產沒人管或者不會管,或者是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的權威性不夠,管理力度不夠。為從組織上確保這些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關于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是針對那些生產經營規模小、無法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而言的。 。
  (二)按照從業人員的數量,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對此又分兩種情況分別作出規定,一是強制性規定必須配置機構或者專門人員的,即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是選擇性規定,即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設專門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資質條件?!栋踩a法》從3個方面對此作出了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STRONG> 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規定
  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水平狀況。從大量事故教訓看,許多生產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嚴格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和與崗位相適應的風險控制能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因此,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強并強制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栋踩a法》第二十一條從3個方面對此作出了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人的因素看,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關鍵。一些生產經營單位不重視安全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就上崗作業。有的雖然經過教育和培訓,也是走“過場”,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時間、效果不符合要求。忽視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直接惡果,就是大批安全素質差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違章操作,不服
  從管理,以至發生事故。因此,法律將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和培訓,設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重要義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新招收錄用、重新上崗、轉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并要求考試合格,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專業知識和安全技能與其從事的作業要求相適應。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分期分批地開展教育和培訓,保證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質量。
  (二)安全培訓的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栋踩a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要求包括3個方面。
  1.學習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一是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了解和掌握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作業。二是學習有關生產經營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知識。生產經營是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諸多環節,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三是學習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和撤離的知識。在從業人員的生命受到威脅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具備有關緊急處置知識和自救知識,以便停止作業,緊急撤離到安全地點,防止人身傷害。
  2.清楚崗位的危險有害因素,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1從業人員首先要認識到崗位的危險有害因素,針對這些因素,切實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作業活動。要通過教育和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危害辨識、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養成遵守規章制度、按照規程操作的習慣,并能夠自覺執行。
  3.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經過教育和培訓,要達到從業人員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目的。這也是檢驗和考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質量和效果的主要標準。從業人員對本崗位安全操作的技術和能力,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做到“應知”、“應會”。如果敷衍了事,雖經教育和培訓但不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要追究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三)從業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有的生產經營單位雖對從業人員進行了教育和培訓,但是培訓質量不高,培訓效果不理想,未經考試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從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了保證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質量,《安全生產法》要求從業人員不但要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而且還要經過考試合格才能確認其具備上崗作業的資格,從業人員只有經過考試合格的,才能上崗作業。上崗之后還應該跟蹤培訓的實際效果,實現安全培訓的持續改進。
  七、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資格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較廣?!栋踩a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BR>  鑒于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崗位比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操作人員,并且存在較大的危險性,許多生產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而發生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
  全素質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安全素質應有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必須對他們進行專門安全培訓并且取得相應資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從業人員。所以,《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BR>  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為了維持或者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經常要進行相關的工程建設。作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設施,與生產經營的主體工程共同組成生產經營設施,必須同步進行設計和施工。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就會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就可能會釀成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做到“三同時”,即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九、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規定
  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不同于其他生產經營建設項目,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對其應有更高的安全技術要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對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BR>  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論證的規定
  按照“三同時”的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并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十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直接影響到安全設施的安全性能是否可靠?!栋踩a法》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為了保證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設計要求,有必要進行竣工驗收,把好安全關。《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十二、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生產經營作業中需有一定的場所、設施和設備,往往存在一些危險因素,容易被人忽視。為了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有必要制作和設置以圖形、符號、文字和色彩表示的安全警示標志,以提醒、阻止某些不安全的行為,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當然,并非所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上都需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需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必須規范統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BR>  十三、安全設備達標和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其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許多安全設備處于不安全狀態,埋下了很多事故隱患。因此,對安全設備的管理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到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等各個環節,都要“達標”。為了保證安全設備“達標”和嚴格管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BR>  十四、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
  特種設備是各種設備中技術性最為復雜和用途最為特殊的,需要較高的安全性能和操作技術。經常或者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檢驗,是保證特種設備性能良好、運行正常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边@里需要把握3點:一是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實行強制性檢測、檢驗制度;二是特種設備必須由專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實行定點廠家生產,+可以保證質量,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非定點廠家不得生產特種設備;三是特種設備只能由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沒有專業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一經發現,將依法取締。
  十五、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
  實現安全生產科技進步,是提升安全生產科技含量,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降低成本和減少投入,使用陳舊、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危及人身安全,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為了加強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加快技術更新和改造,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STRONG> 十六、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
  各種危險物品是引發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加強危險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點監控,是落實預防為主的重要措施。
  (一)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二)危險物品的審批監管
  加強對危險物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是法律賦予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栋踩a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蹦壳拔覈延幸恍┫嚓P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規定,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十七、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及時、有效的監控,是《安全生產法》設定的法律義務。要使這項工作制度化,必須加強日常監控工作,一是應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摸清底數。二是要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評估、監控,發現安全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三是制定應急預案和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如果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將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由于各種生產經營單位行業不同、大小不同,其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存在位置等差別很大,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可能全部掌握。為了實施重點監管,有必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這種備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種審查監管制度: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備案。二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有權進行審查、檢查。三是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的,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十八、生產設施、場所安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
  為保證生產設施、作業場所與周邊建筑物、設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間,確保緊急疏散人員時暢通無阻,《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裝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爆破、吊裝作業屬于危險作業,對其作業現場必須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栋踩a法》第三十五條對此提出兩方面要求:一是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二是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違反規程操作和無關人員擅人現場?,F場人員要明確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責任,各司其職,密切協同,保證萬無一失。
  二十、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是具有免受或者減輕生產安全事故對從業人員作業的人身傷害的特殊用品。是否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是否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保證從業人員能夠正確地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直接關系到從業人員的安危。國家歷來重視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及三十九條明確要求,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標準的,不準提供。二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三是生產經營單位要安排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二十一、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
  在一些規模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常有兩個以上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若各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明確,就會出現混雜作業、職責不清、制度不嚴、管理混亂的問題,將會導致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有必要加強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
  針對一些不同單位、不同工種的人員在同一作業區域內交叉作業,彼此之間的安全責任不明,安全管理脫節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BR>  二十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有的生產經營單位將其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后,不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和協調,由此引發事故發生后無人負責的現象,以致責任不明或者推卸責任。為依法規范承包、租賃各方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二十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除了第十七條將“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列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外,《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一是應當立即組織搶救,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二是必須堅守崗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二十四、工傷保險的規定
從業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是指從業人員的工傷社會保險補償和人身傷亡賠償的法律保障。如果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沒有辦理工傷社會保險,一旦發生事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補償和民事賠償,會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生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一)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是生產經營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
  法律賦予從業人員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和傷亡賠償的權利。這同時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并繳納保險費,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從業人員的該項權利。《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二)工傷社會保險是人身保障的經濟基礎
  工傷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保險費率和相應的賠付保險金都比較低,只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凡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都要為其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這樣既可以使他們得到經濟補償,又可以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負擔。
  (三)民事賠償是工傷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的社會地位和生命價值也越來越高。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人身傷亡后,僅僅依靠工傷社會保險補償往往難以抵償人身損害的經濟損失,在經濟發達地區尤其如此。依照《民法通則》的原則規定,除從業人員惡意或者故意造成人身損害者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即構成了對其從業人員的人身損害,由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至于民事賠償的具體標準,應當根據當地人均生活水平加以確定,當事人不能任意提出賠償數額。
  (四)工傷社會保險與民事賠償相互補充,不可替代
  工傷社會保險與民事賠償的性質不同。前者是以撫恤、安置和補償受害者為目的補償性措施;后者是以民事損害為前提,以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民事責任為目的,對受害者給予經濟賠償的懲罰性措施。也就是說,生產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其親屬,既有依法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補償的權利,又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但是否應當獲得民事賠償,則應以生產經營單位的過錯為前提,即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原因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造成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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