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講 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辦法》第四章對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責任者進行了界定,并對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作出了規定。
?。ㄒ唬┥a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違法行為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2.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3.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ǘ┥a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事故責任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ㄈ┥a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2.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3.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4.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5.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7.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8.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9.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10.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生產監管檢查指令的。
(四)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違法行為的處罰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2.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侵犯從業人員權利違法行為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P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ㄆ撸┌踩a許可違法行為的處罰
1.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為無證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騙取安全生產許可或者批準的處罰。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ò耍┌踩Y質、資格違法行為的處罰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合并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
1.從重處罰。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
2.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配合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其他依法應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ㄊ唬┻`法責任主體的界定
《行政處罰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即違法責任主體,是指非法或者合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ㄊ┻`法所得的計算
《行政處罰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2.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3.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人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4.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5.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歡迎訪問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網 》》》查看考試資料和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