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講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管轄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有下列9種:
1.警告;
2.罰款;
3.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5.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6.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7.關閉;
8.拘留;
9.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將上述規定中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
所謂行政處罰的管轄,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對其負責決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職權劃分。《行政處罰辦法》對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管轄權作出了下列規定:
1.一般管轄。一般管轄亦稱屬地管轄,是指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決定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辦法》依照《安全生產法》,對下列行政處罰的屬地管轄作出了規定: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管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盟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2)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4)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2.指定管轄。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因行政處罰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3.移送管轄。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4.特殊管轄。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下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5.委托管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來源:考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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