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講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考試制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建設工程教育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教育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人事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二)報考管理
1.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的。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的。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的。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的。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的。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的。
2.涉外人員的報考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規定要求的,也可以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并申請注冊執業。
(三)資格證書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來源:考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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