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鍋爐事故
鍋爐啟動步驟:
1.檢查準備2.上水3. 烘爐4.煮爐5.點火升壓6.暖管與并汽
2.防止爐膛爆炸的措施:點火前,開動引風機給鍋爐通風5~10min ,沒有風機的可自然通風5~10min。 點燃氣、油、煤粉爐時,應先送風,之后投入點燃火炬,最后送入燃料。一次點火未成功,一定要重新通風之后再進行點火操作。
3.正常停爐: 鍋爐正常停爐的次序應該是先停燃料供應,隨之停止送風,減少引風;與此同時逐漸降低鍋爐負荷,相應的減少鍋爐上水,但維持鍋爐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
對于燃氣、燃油鍋爐,爐膛停火后,引風機至少要繼續引風5min以上。為防止鍋爐降溫過快,在正常停爐的4~6h內,應緊閉爐門和煙道擋板。之后打開煙道擋板,緩慢加強通風,適當放水。 停爐18~24h,在鍋水溫度降至70℃以下時,方可全部放水。
4.緊急停爐步驟:立即停止添加燃料和送風,減弱引風;同時,熄滅爐膛內的燃料;滅火后即把爐門、灰門及煙道擋板打開,以加強通風冷卻;鍋內可以較快降壓并更換鍋水,鍋水冷卻至70℃左右允許排水。因缺水緊急停爐時,嚴禁給鍋爐上水,并不得開啟空氣閥及安全閥快速降壓。
二十七、氣瓶安全技術
充裝要求 :當氫氣中含有氧氣體積(氧中含氫相同)超過0.5%時,嚴禁充裝。
禁止在充裝站外由罐車等移動式壓力容器直接對氣瓶進行充裝;禁止將氣瓶直接向其他氣瓶倒裝。
人工將氣瓶向高處舉放或氣瓶從高處落地時必須二人同時操作。
橫放時,瓶端應朝向一方,高不得超過5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運輸可燃性、助燃性永久氣體的氣瓶容量超過300m3,毒性氣體的氣瓶容量超過100m3,必須有押運人員押運;運輸可燃性、助燃性或毒性氣體氣瓶的運輸里程超過400km 時,要有兩名司機輪換駕駛,防止疲勞駕駛。
氣瓶吊運:①將散裝瓶裝入集裝箱內,固定好氣瓶,用機械起重設備吊運。 ②不得使用電磁起重機吊運氣瓶。 ③不得使用金屬鏈繩捆綁后吊運氣瓶。 ④不得吊氣瓶瓶帽吊運氣瓶。 嚴禁用叉車、翻斗車或鏟車搬運氣瓶。
二十八、壓力容器安全技術
1.安全閥、爆破片的壓力設定:1)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一般不大于該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2)爆破片的爆破壓力:爆破片設計爆破壓力一般不大于該容器的設計壓力,且爆破片的最小爆破 壓力不得小于該容器的工作壓力。 3)安全閥、爆破片的排放能力,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2.安全附件安裝:1)安全泄放裝置應該鉛直安裝在壓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氣相空間部分。 2)壓力容器一個連接口上裝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安全泄放裝置時,則該連接口入口截面積,應 當至少等于這些安全泄放裝置的進口截面積總和。 3)安全泄放裝置與壓力容器之間一般不宜裝設截止閥門。 4)對易爆介質或者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當在安全閥或爆破片 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進行妥善處理。
3.安全閥與爆破片組合: 1)并聯組合:爆破片的標定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略低于爆 破片的標定爆破壓力。 2)串聯組合 ①安全閥—爆破片—容器(安全閥進口和容器之間串聯安裝爆破片):爆破片破裂后的泄放面積 應不小于安全閥進口面積,爆破片破裂的碎片不影響安全閥的正常動作。 ②爆破片—安全閥—容器(安全閥出口側串聯安裝爆破片):容器內的介質應是潔凈的,不含有 膠著物質或阻塞物質,爆破片的泄放面積不得小于安全閥的進口面積。
二十九、起重機械安全技術
1.起重機械事故分類
1)重物失落事故:①脫繩事故:捆綁方法不當,重心不穩或遭到碰撞造成重物失落; ②脫鉤事故:缺少護鉤裝置,或吊裝方法不當,吊鉤鉤口變形引起; ③斷繩事故:a:起升繩破斷:超載起吊拉斷鋼絲繩;起升限位開關失靈造成過卷拉斷鋼絲繩;斜吊、斜拉造成亂繩擠傷切斷鋼絲繩;鋼絲繩因長期使用又缺乏維護保養,造成疲勞變形、磨損損傷;達到或超過報廢標準仍然使用等;b:吊裝繩破斷:吊鉤上吊裝繩夾角太大 ( >120 °),使吊裝繩上的拉力超過極限值而拉斷;吊裝鋼絲繩品種規格選擇不當,或仍使用已達到報廢標準的鋼絲繩捆綁吊裝重物,造成吊裝繩破斷;吊裝繩與重物之間接觸處無墊片等保護措施,造成棱角割斷鋼絲繩;④吊鉤斷裂事故:吊鉤斷裂事故是指吊鉤斷裂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造成吊鉤斷裂事故的原因有吊鉤材質有缺陷;吊鉤因長期磨損,使斷面減小卻仍然使用或經常超載使用,造成疲勞斷裂。
2)擠傷事故:主要源于缺少現場監督指揮人員,有吊具與地面、升降設備、機體與建筑物(高空檢修人員)、 機體回轉擠傷(臂架類型)等。
3)墜落事故:人從起重機上墜落,或零部件墜落砸傷,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性能失效。
4)觸電事故:分為室外作業(起重機觸碰高壓電線)和室內作業的觸電事故,起重機采用安全低電壓為 36V 或 42V。
5)機體毀壞事故:①斷臂事故:各種類型的懸臂起重機; ②傾翻事故:自行式起重機的常見事故(支承不當(如野外作業場地支承地基松軟,起重機支腿 未能全部伸出)、地基深陷、回轉過快(如起重臂長與起重量不符));③機體摔傷事故:室外作業的門式、門座式、塔式起重機無防風裝置或失效導致(室外、風吹的);④相互撞毀事故:同一跨中的多臺橋式類型起重機無緩沖碰撞保護措施,相互碰撞致傷。
2.司機、指揮、司索工均應持證上崗。
1)年度檢查。每年1次,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大風之后,使用前應做全面檢查。
2)每月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停用1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構,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3)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3.起重機檢驗技術
1)檢驗類別 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的規定,檢驗類別分為首次檢驗和定期檢驗。
2)檢驗周期 ①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②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纜索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3)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和首次定期檢驗時必須進行,額定載荷試驗項目,以后每間隔1個檢驗周期進行1次。
4、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技術:
1)開機前確認安全狀態。所有控制器置零;起重機上和作業區內沒有無關人員;運行范圍無障礙物;與其他固定物最小距離≥0.5m。
2)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
3)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不得在起重作業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維修;吊物不得從人頭頂上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4)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5)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器(液態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沒有問題后再吊運。
6)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啟前應檢查。
7)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鉤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8)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
9)露天作業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停止作業。
5、起重機械司索工職責:
1)準備吊具:舊吊索應根據情況降級使用,目測吊載應增大20%;
2)捆綁吊物;
3)掛鉤起鉤:掛鉤要位于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準斜拉吊鉤硬掛,堅持“五不掛”。起重或吊物質量不明不掛;重心位置不明不掛;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無襯墊物不掛;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報廢不掛;
包裝松散捆綁不良不掛;
4)摘鉤卸載:不允許抖繩摘索、起重機抽索;
5)搬運過程指揮:作業中指揮者和司索工都不得擅離職守。
三十、場(廠)內專用機動車安全檢查
①年度檢查。在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年度檢查除包括前項要求的月度檢查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主要受力結構件的變形、裂紋、腐蝕;實心截面貨叉的厚度和磨損量,以及其焊縫、鉚釘、螺栓等的連接;主要零部件的變形、裂紋、損;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電氣和控制系統功能的檢查;必要時還需要進行相關的載荷試驗。此外,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叉車,其年度檢查還包括隔爆型電氣部件隔爆面及隔爆箱蓋的可靠性,澆封型電氣部件澆封面的完整性,蓄電池及電源裝置安裝及連接的符合性,電路連接及其性能的可靠性,電纜引入裝置的密封性,外殼多余孔的封堵及金屬部件與整車的等電位要求。
②月度檢查。在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月度檢查內容至少包括整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轉向系統、起升系統、液壓系統、制動功能、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載荷搬運裝置載荷裝卸控制裝置、車輪緊固件、充氣輪胎的氣壓、警示裝置、燈光、儀表顯示、安全監控裝置等。
③維護保養(日常檢查)。在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內容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操縱機構、電氣(液壓、氣動)控制系統等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易損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三十一、火災事故機理
1.燃燒形式:可燃物質在空氣中燃燒的形式一般有五種,即擴散燃燒、混合燃燒、蒸發燃燒、分解燃燒和表面燃燒。 1)擴散燃燒:可燃氣體從儲罐流出,與空氣混合后穩定燃燒。(如天然氣井口發生的井噴燃燒、打火機的燃燒、放空火炬)。2)混合燃燒:先擴散混合后再燃燒,燃燒不均勻穩定(如家用燃氣灶火焰、接力用火炬的火焰、氣體切割焊接、氣體爆炸等)。3)蒸發燃燒:先成蒸汽再燃燒(蠟燭、油)。4)分解燃燒:一般指的是固體物質先分解出可燃氣體再與氧氣混合進行燃燒。5)表面燃燒:炭、箔狀或粉狀金屬(鋁、鎂)的燃燒,表面被點燃生成“炭灰”。
2.火災分類 :
1)A類火災:固體物質著火,如木材、棉、紙張等;
2)B類火災:液體火災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氣煤柴油、瀝青、石蠟火災等;
3)C類火災:氣體火災,煤氣、天然氣、甲烷等;
4)D類火災:金屬火災,鉀、鈉、鎂、鋁合金著火;
5)E類火災:帶電火災,發電機、電纜、家用電器等;
6)F類火災:烹飪火災,烹飪物著火,如動物油脂等。
3.火災基本參數:1)閃點易燃和可燃液體表面能夠蒸發產生足夠的蒸氣而發生閃燃的最低溫度。閃點是衡量物質火災危險 性的重要參數。一般情況下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閃燃往往是持續燃燒的先兆。2)燃點(著火點) 一般情況下,燃點(著火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3)自燃是指可燃物在沒有外界火源的作用下,靠自熱或外熱而發生燃燒的現象。 4)陰燃沒有火焰和可見光的燃燒現象。 液體和固體可燃物受熱分解并析出來的可燃氣體揮發物越多,其自燃點越低。固體可燃物粉碎得 越細,其自燃點越低。一般情況下,密度越大,閃點越高而自燃點越低。比如,下列油品的密度:汽油<煤油<輕柴油<重柴油<蠟油<渣油,而其閃點依次升高,自燃點則依次降低。
三十二、爆炸事故機理
2.物質爆炸濃度極限
爆炸下限:能夠爆炸的最低濃度;
爆炸上限:能發生爆炸的最高濃度。
危險度H:爆炸上限、下限之差與爆炸下限濃度之比值表示。 H=(L上-L下)/L下
三十三、防爆泄壓裝置
1.阻火及隔爆技術
1)工業阻火器:工業阻火器分為機械阻火器、液封和料封阻火器。工業阻火器常用于阻止爆炸初期火焰的蔓延。 一些具有復合結構的機械阻火器也可阻止爆轟火焰的傳播。
2)主動式隔爆裝置和被動式隔爆裝置:工業阻火器在工業生產過程中時刻都在起作用,對流體介質的阻力較大,而主、被動式隔爆裝置 只是在爆炸發生時才起作用,因此他們在不動作時對流體介質的阻力小,有些隔爆裝置甚至不會產生 任何壓力損失。 ①主動式(監控式)隔爆裝置:由一靈敏的傳感器探測爆炸信號,經放大后輸出給執行機構,控 制隔爆裝置噴灑抑爆劑或關閉閥門,從而阻隔爆炸火焰的傳播。 ②被動式隔爆裝置由爆炸波推動隔爆裝置的閘門來阻隔火焰。
3)其他阻火隔爆裝置 :①單向閥。僅允許液體(氣體或液體)向一個方向流動,遇到倒流時即自行關閉。 ②阻火閥門。在正常情況下,阻火閘門受環狀或者條狀的易熔金屬的控制,處于開啟狀態。一旦 著火,易熔金屬即會熔化,此時閘門受重力作用自動關閉。 ③火星熄滅器(防火罩、防火帽)。汽車、拖拉機的尾氣排放管等,安裝火星熄滅器,用以防止 飛出的火星引燃可燃物料。 a.當煙氣由管徑較小的管道進入管徑較大的火星熄滅器中,致使流速減慢、壓力降低,煙氣中攜 帶的體積、質量較大的火星就會沉降下來,不會從煙道飛出; b.在火星熄滅器中設置網格等障礙物,將較大、較重的火星擋住;或者采用設置旋轉葉輪等方法 改變煙氣流動方向,增加煙氣所走的路程,以加速火星的熄滅或沉降; c.用噴水或通水蒸氣的方法熄滅火星。
4)化學抑制防爆(簡稱化學抑爆、抑制防爆)裝置:化學抑爆是在火焰傳播顯著加速的初期通過噴灑抑爆劑來抑制爆炸的作用范圍及猛烈程度的一種 防爆技術。它可用密閉設備。 化學抑爆是在火焰傳播顯著加速的初期通過噴灑抑爆劑來抑制爆炸的作用范圍及猛烈程度的一 種防爆技術。它可用密閉設備。化學抑爆技術可以避免有毒或易燃易爆物料以及灼熱物料、明火等竄出設備,對設備強度的要求較低。可用于裝有氣相氧化劑中可能發生爆燃的氣體、油霧或粉塵的任何密閉設備。適用于泄爆易產生二次爆炸,或無法開設泄爆口的設備以及所處位置不利于泄爆的設備。常用的抑爆劑有化學粉末、水、鹵代烷和混合抑爆劑等。
2.防爆泄壓技術
1)安全閥:①杠桿式,利用加載機構(重錘和杠桿)來平衡介質 作用在閥瓣上的力。②彈簧式,利用壓縮彈簧的力來平衡介質作用在閥瓣上的力。③脈沖式, 通過輔閥上的加載機構動作產生的脈沖作用帶動主閥動作。
2)爆破片(又稱防爆膜、防爆片) 爆破片的防爆效率取決于厚度、泄壓面積和膜片材料的選擇。 任何情況下,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均應低于系統的設計壓力。爆破片一般 6~12 個月更換一次。
三十四、消防器材
1.泡沫滅火劑:高倍數泡沫滅火劑,能在短時間內迅速充滿著火空間,特別適用于大空間火災,并具有滅火速度 快的優點;而低倍數泡沫伴有水漬損失,無法撲滅液化烴的流淌火災。高倍數泡沫滅火已被用到石油化工、冶金、地下工程、大型倉庫和貴重儀器庫房等場所,多次在油罐區、液化烴罐區、地下油庫、 汽車庫、油輪、冷庫等場所撲救失控性大火起到決定性作用。
2.滅火器的種類及對應撲滅的火災類型
1)清水滅火器:撲救可燃固體物質火災,即 A 類火災。
2)泡沫滅火器:脂類、石油產品等 B 類火災以及木材等 A 類物質的初起火災,但不能撲救 B 類水溶性火災,也不能撲救帶電設備及 C 類和 D 類火災。
3)酸堿滅火器:適用于撲救 A 類物質的初起火災,如木、竹、織物、紙張等燃燒的火災。它不能用于撲救 B 類物質燃燒的火災,也不能用于撲救 C 類可燃氣體或 D 類輕金屬火災和帶電場合火災的撲救。
4)二氧化碳滅火器: 一般當氧氣的含量低于 12%或二氧化碳濃度達 30%~35%時,燃燒中止。1kg二氧化碳液體,在常溫常壓下能生成500L左右的氣體,這些足以使1m3空間范圍內的火焰熄滅。 更適宜于撲救 600V 以下帶電電器、貴重設備、圖書檔案、精密儀器儀表的初起火災, 以及一般可燃液體的火災。 5)干粉滅火器:不僅適用于撲救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和帶電設備的火災,還適用于撲救一般固體物質火 災,但都不能撲救輕金屬火災。
三十五、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與包裝安全技術
1.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貯存倉庫。
2)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3)同一區域貯存兩種及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標志。
4)儲存方式分為3 種: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2.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技術與要求
1)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2)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3)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船)后必須洗刷干凈。
4)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運;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時,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的裝卸量;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瀏覽區停車。如需裝卸或臨時停車時,應采取安全措施。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事先報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按指定路線、時間、速度行駛。
6)運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車輛的排氣管,應安裝隔熱和熄滅火星裝置,并配裝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
7)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品。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三十六、危險化學品銷毀處置
1.固體廢棄物的處置:1)危險廢棄物。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性材料固化、有機聚合物固化、自凝膠固化、熔融固化和陶瓷固化。2)工業固體廢棄物。一般工業廢棄物可以直接進入填埋場進行填埋。對于粒度很小的固體廢棄物,可裝入編織袋后填埋。
2.爆炸性物品的銷毀:爆炸法、燒毀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
3.有機過氧化物廢棄物處理:分解、燒毀、填埋
4.泄漏處理:1)疏散無關人員,隔離泄漏污染區。是否疏散和隔離,視泄漏物毒性和泄漏量的大小而定。2)切斷火源。如果泄漏物是易燃物,則必須首先消除泄漏污染區域的點火源。3)應急人員的個體防護。4)注意事項:避免泄漏物對周圍環境帶來的潛在危害。5)泄漏物的處置。根據物質的物態(氣、液、固)及其危險性(燃爆特性、毒性)采取合適的處置方法。氣體泄漏物,應急人員能做的僅是止住泄漏。如果可能的話,用合理通風和噴霧狀水等方法消除其潛在影響。液體泄漏物,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切斷泄漏源。采用適當的收容方法、覆蓋技術和轉移工具消除泄漏物。固體泄漏物,用適當的工具收集泄漏物。
三十七、呼吸道防毒勞動防護用具的選用原則
注安考試臨近,時間要花在刀刃上,只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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