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
(一)勞動監察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二)有關部門的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工會的監督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三、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一)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體制的改革
根據1998年全國人大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決定將由原勞動部負責的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能,改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行使。2003年,國務院又決定撤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將其負責的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能,改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使。2005年2月23日,國務院決定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由其負責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能。國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和職責分工調整后,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不再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改由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二)勞動安全衛生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機關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履行《勞動法》賦予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的勞動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行使《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法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行使勞動安全衛生以外的其他勞動活動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