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2025年注安管理科目時,“事故調查與分析”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2-9分左右,雖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對整體成績至關重要。
2025年注安管理考點:事故調查與分析
一、事故調查
(一)事故調查的組織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均以政府的名義】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提級):
①對于事故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
②同一地區連續頻繁發生同類事故的;
③事故發生地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訓的;
④社會和群眾對下級政府調查的事故反響十分強烈的;
⑤事故調查難以做到客觀、公正的;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屬地管轄原則)
事故調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 的原則。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重點)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記憶口訣:政公工監監檢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
②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
③查明人員傷亡情況;
④查明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分析;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對事故的性質要有明確結論。其中對認定為自然事故(非責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認定或者追究事故責任人;
對認定為責任事故的,要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⑥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
最終的處理結果應由人民政府作出。
⑦總結事故教訓;
⑧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⑨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的主持下完成。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
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②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⑤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事故發生的其他原因。
(三)事故調查組的職權和事故發生單位的義務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
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 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四)事故調查的紀律和期限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需要技術鑒定的,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該時 限,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時限可以順延。
二、事故分析
對于較大以上事故或復雜的事故,特別是造成重 特大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不僅要進行現場分析,而且還要進行事故后的深入分析。
事故分析方法通常有綜合分析法、個別案例技術 分析法以及系統安全分析法等。
經典習題
2021年某日,沈海高速甲省A市境內,一輛乙省B市大貨車穿越中央護欄后與一輛丙省C市大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大客車翻車,又與丁省D市的2輛貨車相繼發生碰撞事故,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傷。按照相關規定,負責組織該起事故調查的單位是( )。
A.乙省B市人民政府
B.交通運輸部
C.應急管理部
D.甲省人民政府
造成11人死亡屬于重大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該起事故發生在甲省 A境內,所以由甲省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某縣造紙廠1名工人在污水池進行作業時中毒窒息,旁站2人發現后,進池救援造成暈厥,送醫院途中1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的組成部門可不包括( )
A.當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B.當地縣級監察機關
C.當地縣級法院
D.當地縣級公安機關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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