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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注安管理第二章考點:特殊作業安全管理

來源:233網校 2025-02-24 16:40:28

在備考2025年注安管理科目時,“特殊作業安全管理”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1-10分左右,雖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對整體成績至關重要。

2025年注安管理考點:特殊作業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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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許可管理要求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作業許可包括: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等。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作業許可: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爆破作業、封道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

通用要求:

4.1 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開展作業危害分析,制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新規范更加強調安全生產單位的主體責任,承包商承擔施工安全的責任,但業主方也要落實對應的安全責任。

4.4 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a)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與應急措施;b) 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c) 涉及斷路、動土作業時,應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強調不僅進行安全教育,還要進行安全交底

4.6 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審批。同一作業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特殊作業時,應同時執行各自作業要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4.7 同一作業區域應減少、控制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業;交叉作業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指定專人統一協調管理,作業前要組織開展交叉作業風險辨識,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并保 持作業之間信息暢通,確保作業安全。

?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對多個承包商“統一協調管理+監督管理

4.9 特殊作業涉及的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界定為 GBZ/T 260 中規定的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

? 特種作業人員:電焊高冷煤金礦,油煙冶金危化品

4.10 作業期間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具有生產(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并經專項培訓考試合格,佩戴明顯標識,持培訓合格證上崗

監護人的通用職責要求有:

a) 作業前檢查安全作業票。安全作業票應與作業內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內;核查安全作業票中各項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實;

b) 確認相關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

c) 核查作業人員配備和使用的個體防護裝備滿足作業要求;

d) 對作業人員的行為和現場安全作業條件進行檢查與監督,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協調與聯系

e) 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應中止作業,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當作業人員違章時,應及時制止違章,情節嚴重時,應收回安全作業票中止作業;

f) 作業期間,監護人不應擅自離開作業現場且不應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確需離開作業現場時,應收回安全作業票,中止作業。

? 監護人由危化品單位負責指派。承包商可以另外再指派。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而只有承包商人員指派了作業監護人是不允許的。

4.11 作業審批人的職責要求有:

a) 應在作業現場完成審批工作;

b) 應核查安全作業票審批級別與企業管理制度中規定級別一致情況,各項審批環節符合企業管理要求情況;

c) 應核查安全作業票中各項風險識別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 拒絕官僚主義,落實審批責任,要求查看現場情況

4.13 作業現場照明系統配置要求:

a) 作業現場應設置滿足作業要求的照明裝備;

b) 受限空間內使用的照明電壓不應超過 36V,并滿足安全用電要求;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不應超過12V在盛裝過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等介質的容器內作業應使用防爆燈具在可燃性粉塵爆炸環境作業時應采用符合相應防爆等級要求的燈具;

c) 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周圍,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d) 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16 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安全作業票有效期限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票。

4.17 工藝條件、作業條件、作業方式或作業環境改變時,應重新進行作業危害分析,核對風險管控措施 ,重新辦理安全作業票。

4.18 安全作業票應規范填寫,不得涂改。安全作業票樣式和管理見附錄A和附錄B。

? 不存在作業票延期了,所有票證都是危化品生產單位辦理

二、動火作業許可管理

(一)動火作業定義及分級

1. 動火作業定義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噴砂機等進行的作業。

2.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

節假日、公休日、夜間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 升級管理:重新辦理作業票,升級措施和管理人

等級

特點

特殊

特級動火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節假日、公休日、夜間升級管理

一級動火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

(清洗置換后、非管道上)

二級動火

特級、一級之外

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二)動火作業管理要求

1. 許可證管理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動火證,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動火作業要求》:

5.1 作業基本要求

5.2.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2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本文件規定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中生產設備上的動火作業,應將上述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斷開或隔離,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

5.2.4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 15 m 范圍內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應采取隔離措施;對于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

5.2.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2.6 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動火時,動火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時應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動火前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采樣分析。

5.2.7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 23.5%(體積分數) 。

5.2.8 在油氣罐區防火堤內進行動火作業時,不應同時進行切水、取樣作業。

5.2.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m 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 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5.2.10 在廠內鐵路沿線 25m 以內動火作業時,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2.11 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

5.2.12 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 10 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

5.2.13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不應臥放使用;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距不應小于 5 m,二者與動火點間距不應小于 10 m,并應采取防曬和防傾倒措施;乙炔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

5.2.14 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15 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 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2.16 涉及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動火作業應滿足 GB 15577要求。

? 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五級(含);

? 吊裝作業:六級(含)。

5.3 動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指標

5.3.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分析,要求如下:

a) 氣體分析的檢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左、中、右) 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

b) 在管道、儲罐、塔器等設備外壁上動火,應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同時還應檢測設備內氣體含量;在設備及管道外環境動火,應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

c) 氣體分析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開始時間間隔不應超過 30min;

d) 特級、一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min,二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60min,應重新進行氣體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氣體分析;特級動火作業期間應連續進行監測。

5.3.2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標為:

a)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5%(體積分數) ;

b)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2%(體積分數) 。

5.4 特級動火作業要求

5.4.1 特級動火作業應符合 5.2、5.3 的規定。

5.4.2 特級動火作業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防爆及應急措施;

b) 在設備或管道上進行特級動火作業時,設備或管道內應保持微正壓;

c) 存在受熱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設備設施上不應進行動火作業;

d) 生產裝置運行不穩定時,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5 固定動火區管理【?每天都可以動火的地方】

5.5.1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審批后確定,設置明顯標志;應每年至少對固定動火區進行一次風險辨識,周圍環境發生變化時,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及時辨識、重新劃定。

5.5.2 固定動火區的設置應滿足以下安全條件要求:

a) 不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b) 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并與相鄰企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c) 距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窨井、排水溝、水封設施等不應小于 30m;

d) 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外開,室外道路暢通;

e) 位于生產裝置區的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帶有聲光報警功能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f) 固定動火區內不應存放可燃物及其他雜物,應制定并落實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

三、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管理

(一)受限空間作業定義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將受限空間定義為: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釜、塔、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二)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要求

1. 許可證管理

《受限空間證》有效期不應超過24h。

安全作業證種類

辦理部門

審批部門(人)

受限空間證

危險化學品企業

所在基層單位

6.1 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離,要求如下:

a) 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進行隔離;不應采用水封或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

b) 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封堵;

c) 對作業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電源開關處應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6.3 作業前,應確保受限空間內的氣體環境滿足作業要求,內容如下:

a) 作業前 30min內,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檢測,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b) 檢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左、中、右) 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

c) 檢測人員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檢測時,應佩戴 6.6 中規定的個體防護裝備;

d)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e) 不應向受限空間充純氧氣或富氧空氣;

f) 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60min時,應重新進行氣體檢測分析。

6.4 受限空間內氣體檢測內容及要求如下:

a) 氧氣含量為 19.5%~21%(體積分數) ,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 23.5%(體積分數) ;

b) 有毒物質允許濃度應符合 GBZ2.1 的規定;

c) 可燃氣體、蒸氣濃度要求應符合 5.3.2的規定。

6.5 作業時,作業現場應配置移動式氣體檢測報警儀,連續檢測受限空間內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及氧氣濃度,并2h記錄1次;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6.6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裝備。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 6.4要求的,應佩戴滿足 GB/T18664要求的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并正確拴帶救生繩;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 6.4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

c) 存在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裝備;

d) 在受限空間內從事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

e) 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f) 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在滿足 GB15577要求的條件下,按 GB39800.1要求佩戴防塵口罩等防塵護具;

g) 高溫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等防護措施;

h) 低溫的受限空間,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措施;

i) 在受限空間內從事清污作業,應佩戴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并正確拴帶救生繩;

j) 在受限空間內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的通信工具。

6.7 當一處受限空間存在動火作業時,該處受限空間內不應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質的作業活動。

6.8 對監護人的特殊要求:

a) 監護人應在受限空間外進行全程監護,不應在無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探入或進入受限空間;

b)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c) 監護人應對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器具種類、數量進行登記,作業完畢后再次進行清點,防止遺漏在受限空間內。

四、盲板抽堵作業許可管理

(一)盲板抽堵作業定義

盲板抽堵作業是指在設備或管道上安裝或拆卸盲板的作業。

(二)盲板抽堵作業管理要求

7.1 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7.2 在不同危險化學品企業共用的管道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作業前應告知上下游相關單位。

7.3 作業單位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

7.4 作業單位應按位置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并對每個盲板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危險化學品企業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7.5 作業前,應降低系統管道壓力至常壓,保持作業現場通風良好,并設專人監護。

7.6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 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 30m 內不應有動火作業。

7.7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化學灼傷的措施。

7.9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39800.1的要求選用防護用具。在涉及硫化氫、氯氣、氨氣、一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毒性氣體的管道、設備上進行作業時,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佩戴移動式氣體檢測儀。

7.10 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或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7.11 同一盲板的抽、堵作業,應分別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票,一張安全作業票只能進行一 塊盲板的一項作業。

7.12 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專人共同確認。

五、高處作業許可管理

(一)高處作業定義

高處作業是指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二)高處作業分級

分類法

高處作業高度/m

2≤h≤5

5<h≤15

15<h≤30

h>30

A

I

II

III

IV

B

II

III

IV

IV

8.1.2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9種:a)陣風風力五級(風速 8.0m/s)以上;b)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 5℃的作業環境;c)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 12℃的作業; d)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e)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f)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規定;g)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 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h)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 19.5%的作業環境;i)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三)高處作業管理要求

8.2.1 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帶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繩,30m 以 上高處作業應配備通信聯絡工具。

8.2.2 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不應在作業處休息。

8.2.4 高處作業人員不應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楞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應在未固定、無防護設施的構件及管道上進行作業或通行。

8.2.5 在鄰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屬地生產人員取得聯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配備必要的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防護裝備(如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

8.2.6 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 、濃霧等惡劣天氣,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 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8.2.7 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8.2.8 在同一 墜落方向上,一般不應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墜落高度超過 24m 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8.2.10 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不應上下同時施工。

8.2.11 安全作業票的有效期最長為7天。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進 行確認。

六、吊裝作業許可管理

(一)吊裝作業定義

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二)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不同分為三級:

級別

標準

一級吊裝作業

m>100t

二級吊裝作業

40t≤m≤100t

三級吊裝作業

m<40t

(三)吊裝作業管理要求

1. 許可證管理

一級吊裝作業許可證,由作業單位申請辦理,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二級、三級吊裝作業許可證,由所在單位的基層單位審批。

記憶技巧:一級吊裝、Ⅳ級高空作業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特級動火作業主管領導審批。

2. 作業要求

9.2.1 一、二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三級吊裝作業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9.2.4 大雪、暴雨、大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9.2.7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應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9.2.8 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人員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9.2.9 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錨點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9.2.10 吊裝作業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 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c)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吊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 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七、臨時用電許可管理

(一)臨時用電定義

臨時用電是指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二)臨時用電管理要求

①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

②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③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④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⑤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⑥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 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30天。

八、動土作業許可管理

11.1 作業前,應檢查工器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2 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11.3 在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11.4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作業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人工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經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11.5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1m 處,堆土高度不應大于 1.5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餐井;

b) 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 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 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措施;

e)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g) 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6 機械開挖時,應避開構筑物、管線,在距管道邊1m范圍內應采用人工開挖;在距直埋管線2m范圍內宜采用人工開挖,避免對管線或電纜造成影響

11.10 在生產裝置區、罐區等危險場所動土時,遇有埋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管線、餐井等可能 引起燃燒、爆炸、中毒、窒息危險,且挖掘深度超過 1.2 m 時,應執行受限空間作業相關規定。

九、斷路作業許可管理

12.2 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域附近設置路欄、

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1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 2 h、夜間不超過 1 h 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域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可不設標志牌。

12.4 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斷路作業時設置的道路作業警示燈,應滿足以下要求:

a) 設置高度應離地面 1.5 m,不低于 1.0 m;

b) 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域的輪廓;

c) 應能發出至少自 150 m 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2.5 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域、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并與危險化學品企業檢查核實,報告有關部門恢復交通。

經典習題

某煉化企業對一大型儲罐進行除垢作業,上午9:00兩名檢修人員進入罐內,通過敲打將罐壁上附著的積垢敲落,9:10罐外監護人員通過人孔查看,發現兩名檢修人員暈倒。關于該次受限空間作業的說法,錯誤的是(  )

A.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

B.作業過程中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氧含量為19.5%-21%,富氧環境下不大于23.5%

C.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開,并應隨時與作業人員保持 聯絡

D.作業前30-90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作業中應至少2.5 h監測一次,必要時連續監測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根據相關規范,作業前30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中連續監測,至少每2h記錄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故選項D 錯誤。

某化工企業工程部計劃于2021年5月2日對廠區管廊支架進行動火作業,作業期間風力六級,作業點高度為5.7 m,作業時間約為2h。關于該次作業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屬于特殊動火作業

B.屬于Ⅱ級高處作業

C.應當停止作業

D.應預先通知廠區調度及管理單位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注意網絡答案是錯誤的!廠區管廊支架進行動火作業屬于是一級動火作業,但5月2日屬于假期期間,應當提級管理,應為特殊動火作業,A正確。由于超過五級風力,高空作業提級管理,按照III級管理(B分法)B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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