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的基礎知識:
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者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安全生產法》的描述)
危險源辨識標準和方法:
由政府主管部門和權威部門在物質毒性、燃燒、爆炸特性基礎上,制定出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標準。通過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標準,就可確定哪些是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潛在危險源。現場的危險物質超過臨界量,就是重大危險源。辨識的方法由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作了規定,此標準自2001年4月1日起實施。
重大危險源評價方法:
1)評價單元的劃分;
2)評價模型的層次結構;
4)危險物質事故易發性b111的評價;
5)工藝過程事故易發性b112的評價及工藝-物質危險性相關系數的確定;
6)事故嚴重度評價:
7)危險性抵消因子;
8)危險性分級與危險控制程度分級;
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
重大危險源宏觀監控系統;
重大危險源實時監控預警技術。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必要性: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生產經營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和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
1)建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的要求,并應適時修訂;
2)建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要與生產經營單位管理體制協調一致;
3)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根據本單位、部門、班組、崗位的實際情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義;
4)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有專門的人員與機構來保障;
5)在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同時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檢查等制度,特別要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以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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