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2007年4月9日頒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
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
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普通事故自發生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7日起。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報告事故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人數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事故的補報: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及時補報,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及時補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原則:精簡、效能。
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組長:有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有關部門指定,設事故調查組副組長1-3名,一般等級的只設1名組長,不再設副組長。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經過。2)查明事故發生原因。3)查明人員傷亡情況。4)查明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5)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6)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7)總結事故教訓。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見。9)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時限: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期限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主體和批復期限: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有國務院批復,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級、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批復。重大、較大、一般事故批復15日內,特別重大30日內,延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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