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 承包商管理
大綱要求:根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識別相關方活動事故風險,制定企業承包和租賃活動中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管理和控制措施。
對承包商管理的具體要求
概括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
1、要明確雙方責任
2、要嚴格審查安全資質和專業技術能力
3、做好現場作業的安全風險分析
4、開展對作業現場的監督和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工程的內部管理
開工前向承包商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安全風險抵押金一般為工程總造價的5%。工程應發包給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對承包商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并復印(掃描)有關見證性材料備案:
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安全資質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2、人員年齡、工種、健康狀況等是否符合要求;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滿足工程需要;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3、承包商保證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有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
4、承包商施工隊伍是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機構、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持有資質證書。
在承包商隊伍進入作業現場前,發包單位要對其進行消防安全、設備設施保護及社會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訓和考試完成后,辦理準入手續,憑證件出入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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