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事故處理
事故調查組向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有關人民政府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期限,及時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落實批復,包括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責任的追究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等。
一、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事故調查組是為了調查某一特定事故而臨時組成的,不管是有關人民政府直接組織的事故調查組,還是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組,其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只有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批復后,才具有效力,才能被執行和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的主體是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由國務院批復;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分別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批復。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時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事故調查報告中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及其監督
事故調查處理的最終目的是預防和減少事故。事故調查組在調查事故中要查清事故經過、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總結事故教訓,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小結:本講講述了生產安全事故的分級、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以及調查處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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