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
一、職業衛生32作職責分工情況
建國至今,伴隨著國務院機構的多次改革調整,我國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先后主要經歷了3個階段:從建國初期一直到1998年,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原勞動部門與衛生部門共同管理;1998年機構改革后,原勞動部門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職能劃轉至衛生行政部門;2003年,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等職能又由衛生部門劃轉到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進一步理順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體制,促進相關部門依法有效履職,2010年10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職業衛生監管等有關職能再次進行了調整,職能分工如下:
衛生部:(1)負責會同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擬定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制定發布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3)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4)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5)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6)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7)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安全監管總局:(1)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2)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3)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4)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5)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6)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負責勞動合同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定勞動合同。(2)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全國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有效落實職業危害預防控制主體責任,促進其依法開展各項職業危害預防控制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為促進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有序開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9年頒布了《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內容等作了詳細規定。
(一)分級監管、屬地管理
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分級監管、屬地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職業安全健康監管機構,配備監管執法人員,依照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要求,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管人員的權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冬被檢查單位和作業現場,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2.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3.責令違反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4.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危害事故發生時,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職業危害事故的作業。
(2)封存造成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3)組織控制職業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三)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2.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3.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4.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7.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8.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9.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根據《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調整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分工的文件要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內容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與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等工作開展情況,以及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情況等,并在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基礎上承擔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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