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監察
一、煤礦安全生產監察體制
1999年12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正式成立。煤礦安全監察實行垂直管理、分級監察的管理體制。煤礦安全監察機關是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煤礦履行國家監察職責。
(一)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特點
1、實行垂直管理。
2、監察和管理分開
3、分區監察
4、國家監察;
(二)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機構設置
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下,國家單設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部級,行使對煤礦安全監察的行政職能。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設25個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并在北京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兩個安全監察分局。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業務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可單獨向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議,必要時可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名義行文或聯合行文。
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大中型礦區設立安全監察分局,作為其派出機構。履行煤礦安全監察職能。
(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
(1)研究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擬定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和目標。
(2)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3)組織或參與煤礦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全國煤礦事故與職業危害的統計分析,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4)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5)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礦長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
(6)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7)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煤礦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8)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應急救援工作。
(9)承辦國務院、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煤礦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職責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監督檢查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煤礦企業貫徹實施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的情況。
(2)參加有關安全會議,查閱有關資料,隨時進入煤礦企業作業場所對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察。
(3)參與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
(4)監督檢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的情況。
(5)檢查煤礦企業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礦山救護隊員培訓和資格認證的情況。
(6)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
(7)監督檢查煤礦設備的安全認證和運行情況。
(8)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隱患的煤礦企業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9)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決定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或根據具體情況下達停產通知書,責令停止作業,撤除人員,事后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關。
(10)對事關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或提出處罰意見,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11)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提取和使用的情況。
(12)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職工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的情況。
(13)依照有關規定參加煤礦企業傷亡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提出事故處理建議。
(14)受理對煤礦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
(15)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6)煤礦安全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煤礦安全監察方式和內容
(一)煤礦安全監察方式
煤礦安全監察是對涉及煤礦安全的煤礦生產建設過程進行的系統、全面監察工作。在安全監察中,必須考慮到行業的特殊性,環境與生產條件的多變性,工作地點的移動性,作業情況的不一致性及安全狀況的各異性,選擇不同的安全監察工作方式。
(1)日常監察。一般監察是在日常情況下進行的監察工作,這種監察具有隨機性,亦稱常規監察。
(2)重點監察。重點監察是對重點事項的監察。
(3)專項監察。針對某一時期的煤礦工作重點,組織專項監察。
(4)定期監察。根據煤礦安全工作的重點時期,定期組織的監察。
(二)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
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可以概括為: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設施、查事故隱患和查事故處理,看被監察的煤礦企業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要求。其重點監察內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主要負責人是否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安全工作,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
(3)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業安全管理人員。
(4)是否對各類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5)職工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6)生產性建設項目是否做到“三同時”。
(7)企業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是否包括下列隱患的預防措施:瓦斯爆炸、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冒頂、片幫、沖擊地壓、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災與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事故與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危害;其他危害。
(8)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圖紙、資料;是否設置安全標志、井下避險路線等。
(9)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10)是否具備防治瓦斯、煤塵、火災、水害、頂板事故的技術手段和裝備,其抗災能力與礦井災害程度相適應。
(11)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并通過安全認證。
(12)是否在依法批準的開采范圍內進行采礦作業。
(13)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或者水體下開采煤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14)在停工、或者恢復采煤作業時,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15)是否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煤礦工作;是否分配女職工從事井下勞動。
(16)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是否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17)是否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是否為煤礦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8)是否建立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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