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為確保《安全生產法》關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要求得到有效貫徹,原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政策、規章。如《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3號)、《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2002]124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局令第20號)。2006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對各類人員的安全培訓內容、培訓時間、考核以及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管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組織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對貫徹《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從培訓的人員、方式、內容等方面,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其中,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三、各類人員的培訓
(一)對主要負責人的培訓內容和時間
1.初次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2.再培訓內容
對已經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有關領導,應定期進行再培訓,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新知識、新技術和新頒布的政策、法規: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典型事故案例。
3.培訓時間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煙花爆竹、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2)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二)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和時間
1.初次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2.再培訓的主要內容
對已經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有關領導,應定期進行再培訓,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新知識、新技術和新頒布的政策、法規: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典型事故案例。
3.培訓時間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煙花爆竹、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2)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四)其他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生產經營單
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臨時聘用人員)。由于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崗位對安全生產影響較大,需要經過特殊培訓和考核,所以制定了特殊要求,但對從業人員的其他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同樣適用于特種作業人員。
1.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廠、車間、班組的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是我國多年積累、總結并形成的—套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訓方法。三級教育培訓的形式、方法以及考核標準各有側重。
廠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人廠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其重點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辨識、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安全考核獎懲、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有關事故案例等。
車間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在從業人員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基本確定后進行,由車間一級組織。培訓內容重點是:本崗位工作及作業環境范圍內的安全風險辨識、評價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崗位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在從業人員工作崗位確定后,由班組組織,除班組長、班組技術員、安全員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外,自我學習是重點。我國傳統的師傅帶徒弟的方式,也是搞好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的一種重要方法。進入班組的新從業人員,都應有具體的跟班學習、實習期,實習期間不得安排單獨上崗作業。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性質不同,學習、實習期,國家沒有統一規定,應按照行業的規定或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確定。實習期滿,通過安全規程、業務技能考試合格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的的重點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作業過程的安全風險分析方法和控制對策、事故案例等等。
新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2.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后重新上崗安全教育培訓
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后,由于崗位工作特點、要求不同,應重新進行新崗位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離開崗位后,重新上崗作業應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由于工作性質不同,離開崗位時間,國家不能作出統一規定,應按照行業規定或生產經營單位自行制定。原則上,作業崗位安全風險較大,技能要求較高的崗位,時間間隔應短一些。例如,電力行業規定為3個月。調整工作崗位和離崗后重新上崗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原則上應由車間級組織。
3.崗位安全教育培訓
崗位安全教育培訓,是指連續在崗位工作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定期安全考試和專題安全教育培訓三個方面。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主要以車間、班組為單位組織開展,重點是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培訓,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學習培訓,作業崗位安全風險辨識培訓,事故案例教育等等。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根據行業或生產經營單位的特點不同而各具特色。我國電力行業有班前會、班后會制度,安全日活動制度。班前會,在布置當天工作任務的同時,開展作業前安全風險分析,制定預控措施,明確工作的監護人等等。工作結束后,對當天作業的安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點評等等。“安全日活動”,即每周必須安排半天的時間統一由班組或車間組織安全學習培訓,企業的領導、職能部門的領導及專職安全監督人員深入班組參加活動。
定期安全考試,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定期安全工作規程、規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學習和培訓,學習培訓的方式較為靈活,但考試統一組織。定期安全考試不合格者,應下崗接受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專題安全教育培訓,是指針對某一具體問題進行專門的培訓工作。專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針對性強,效果比較突出。通常開展的內容有:三新安全教育培訓、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培訓、事故案例培訓、安全知識競賽比武等。
三新教育培訓是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組織相關崗位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培訓是指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或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新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后,組織開展的培訓活動;事故案例培訓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獲得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事故案例信息后,開展的安全教育培訓活動;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應該舉辦經常性的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技術比武等活動,提高從業人員對安全教育培訓的興趣,推動崗位學習和練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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