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安全生產投入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一、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明確:“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為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借鑒煤礦提取安全費用的經驗,在條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對高危行業生產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要根據地區和行業的特點,分別確定提取標準,由企
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也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主體。安全生產投入的決策程序,因生產經營單位的性質不同而異。但其項目計劃、費用預測大體相同,即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部門牽頭,工會、職業危害管理部門參加,共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或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經財務或生產費用主管部門審核,經分管領導審查后提交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股份制生產經營單位一般在提交董事會討論批準前,應經過董事會下屬的財務管理委員會審查。個體經營的生產經營單位則由投資人決定。
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高危行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滿足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設施的維護,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應急演練、器材配置,職業安全衛生的檢測、檢驗等要求。由于管理體制和財務管理方式的不同,有的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等費用,從教育培訓費用中列支;有的生產經營單位,因其生產的連續性較高,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其安全措施計劃中有的不包括保證設備運行可靠性的費用等,在檢查和考核其安全生產投入在計算在內。
二、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一)法律依據與責任主體
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安排適當的資金,用于改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更新安全技術裝備、器材、儀器、儀表以及其他安全生產設備設施,以保證生產經營單位達到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安全生產投人資金具體由誰來保證,應根據企業的性質而定。一般說來,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一般國有企業由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上述保證人承擔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責任。
企業安全生產投人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安全生產設施的投人必須有一個治本的總體規劃,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要克服盲目無序投人的現象。因此,企業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管理,要制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并納入企業全面預算。
(二)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第13條,進一步明確了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一般來講,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應編制年度(或半年)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費用支出按計劃執行。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①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②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
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③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設備設施包括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三)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制度,明確具體的使用范圍、管理程序、監督程序,每年完成后應及時總結項目和費用的完成情況。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違規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三、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要求
近年來,由于一些企業業主經濟能力有限或者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后躲避逃逸,把搶險救災和事故善后處理全部推給地方人民政府,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嚴重影響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扭轉當前這種惡劣現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需要建立風險抵押機制,依法確定對危險性較大的企業,存儲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第十八條規定:“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各地區可結合實際,依法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收取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據此,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9 1 8號)。
四、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
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于<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條,對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1.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
(1)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存儲標準:
1)小型企業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
2)中型企業不低于人民幣1 00萬元;
3)大型企業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
4)特大型企業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大小和行業特點,按照產量、從業人數或銷售收人等因素,參照以上標準確定本地區企業風險抵押金的具體存儲標準。考慮到不影響特大型、大型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每企業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500萬元時不再存儲。
(2)煤礦企業的存儲標準
按照煤礦企業核定(設計)或者采礦許可證確定的生產能力核定,其標準為:
1)3萬噸以下(含3萬噸)存儲60萬~1 00萬元;
2)3萬噸以上至9萬噸(含9萬噸)存儲1 50萬~200萬元:
3)9萬噸以上至1 5萬噸(含1 5萬噸)存儲250萬~300萬元:
4)15萬噸以上,以3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煤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產量和安全程度評估等有關因素,在以上相應的分檔區間內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數額。為了不影響特大型、大型國有煤礦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每個企業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600萬元時不再存儲。
2.風險抵押金存儲的要求
(1)風險抵押金由企業事先按時足額存儲,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2)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下達。
(3)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管理。企業到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并于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人代理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企業可以在國家規定的風險抵押金使用范圍內,按照國家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通過該帳戶支取現金。企業風險抵押金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本企業所有,任何部門和銀行不得在企業間進行調劑使用。
指定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方便了相關部門和代理銀行在政策執行、資金管理、支出使用、數據統計等方面的統一、快捷、方便。風險抵押金由企業到代理銀行專聲存儲,好處在于:一是資金性質清楚,既體現了資金的抵押特點,又體現了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產生的利息全部歸本企業;二是企業與代理銀行之間屬于一對一存儲,每個企業開設本企業戶名的銀行存款帳戶,有利于管理、利息計算和清算,帳戶資金的收、支、余全部是本企業的資金形態,避免了各企業之間風險抵押金混用;三是建立了安全監管部門、代理銀行及主管財政、銀行、監管部門的互相監督管理,有利于管好用好此項資金。
3.風險抵押金使用規定
1)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
2)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費用支出超過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其超出部分仍由企業負擔。
若發生下列之一情形的,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1)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2)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五、風險抵押金的監督管理
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對中央管理企業的風險抵押金,按照屬地原則管理,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后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財政部備案。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必須做到“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不得在企業之間互相調劑;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安全、規范運行。
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存儲,企業在下年不再另行存儲。企業當年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告知企業;企業應當在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按照規定標準再將風險抵押金補齊存儲差額。
企業生產經營持續期間,其生產經營規模、產量、從業人數等國家規定的存儲風險抵押金核定基礎發生較大變動的,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該企業的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并按照調整后的差額及時通知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按照規定已經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企業,由于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為其他行業的,企業提出申請,經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代理銀行允許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在實際支出時計人企業成本,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有關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在每年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要將上年度本地區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等有關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財政部。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企業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有關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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