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組織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必須有組織上的保障,否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就無從談起。所謂組織保障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保障;二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保障。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則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既承擔其他工作職責,同時又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人員則為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作用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各種事故隱患,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等。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一、機構設置要求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應滿足如下要求:
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體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的大小、從業人員的多少、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等因素確定。
2、除上述三類高風險單位以外且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人員配備要求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如下要求:
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除上述三類高風險單位以外且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只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可以委托具有同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3、當生產經營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時,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小結:安全生產責任制中關于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這些是本講的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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