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
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原則要求
事故報告是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事故發生后,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事故,對于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救援,減少事故損失,順利開展事故調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都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工作做出了嚴格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對事故的報告作出了如下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責任
《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都明確規定了事故報告責任,下列人員和單位負有報告事故的責任: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
(二)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事故單位負責人既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任,又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的責任,即事故報告是兩條線,實行雙報告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既有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的責任,又有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的責任。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時間要求報告事故: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的級別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且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3.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四)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來源:考{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