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20類。
(1)物體打擊。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
(4)起重傷害。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
(9)高處墜落。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坍塌。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爆破。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4)火藥爆炸。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傷害。
注:物車械重電,淹燙火墜塌,冒水炮藥瓦,爐器其毒他。
此種分類方法所列的危險、有害因素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調查、分析、統計)和職工安全教育的口徑基本一致,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和企業廣大職工、安全管理人員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實際應用。但缺少全國統一規定,尚待在應用中進一步提高其系統性和科學性。考試大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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