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風險抵押金存儲的要求
(1)風險抵押金由企業事先按時足額存儲,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2)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下達。
(3)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管理。企業到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并于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人代理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企業可以在國家規定的風險抵押金使用范圍內,按照國家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通過該帳戶支取現金。企業風險抵押金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本企業所有,任何部門和銀行不得在企業間進行調劑使用。
指定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方便了相關部門和代理銀行在政策執行、資金管理、支出使用、數據統計等方面的統一、快捷、方便。風險抵押金由企業到代理銀行專聲存儲,好處在于:一是資金性質清楚,既體現了資金的抵押特點,又體現了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產生的利息全部歸本企業;二是企業與代理銀行之間屬于一對一存儲,每個企業開設本企業戶名的銀行存款帳戶,有利于管理、利息計算和清算,帳戶資金的收、支、余全部是本企業的資金形態,避免了各企業之間風險抵押金混用;三是建立了安全監管部門、代理銀行及主管財政、銀行、監管部門的互相監督管理,有利于管好用好此項資金。
3.風險抵押金使用規定
1)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
2)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費用支出超過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其超出部分仍由企業負擔。
若發生下列之一情形的,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1)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2)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請訪問考試大網站http://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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