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按照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危險品生產、建筑施工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都要按照規定的標準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其中: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藏資源的勘探和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危險品是指列入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 2268—1 990)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生產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山,如地熱、溫泉、礦泉水、鹵鹽開采礦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業、小型磚瓦粘土礦等,不要求單獨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具體提取標準:
(1)礦山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照以下標準,分月提取:
1)石油,每噸原油1 7元;
2)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3)金屬礦山中的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4)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5)非金屬礦中的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6)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 m,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O.5元。
以上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等。
對煤系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燃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筑物和鐵路下面開采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可以在上述規定標準基礎上提高提取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150%.
(2)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以當年主營業務收人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法,按照以下標準,分月提取:
1)房屋建筑工程和礦山工程為2%;
2)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
建筑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安全生產費用由總包單位統一收取的,總包單位應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對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在建設項目工程造價中單列安全生產費用,并單獨報價,在中標后也不得削減。
建設工程監理部門要對安全生產費用支付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3)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法,按照以下標準分月提取:
1)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 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實際銷售收入超過1 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實際銷售收人超過1億元至1 O億元(含)的部分,按照O.5%提取;
4)全年實際銷售收人超過1 O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O.2%提取。
(4)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人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分月提取:
1)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2)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3)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后,對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其專戶資金累計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年銷售收入的2%和5%時,允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企業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生產費用。
對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 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 7號)規定執行。來源:考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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