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報告
《職業病防治法》中對職業病報告職責及違法處罰做了規定,對職業危害事故報告、事故處理及法律責任均做了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于1989年1月1日起執行《職業病報告辦法》。在未頒布新的職業病報告辦法之前,該辦法仍然使用。
1.《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報告職責及法律責任
1)職業病報告的職責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職責:
(1)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2)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做出處理。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2)違法處罰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了違反職業病報告規定的罰則:
(1)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2)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2.職業病報告程序與時限
《職業病報告辦法》中規定的職業病報告辦法、程序與時限歸納如下:
(1)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不論是隸屬國務院各部門,還是地方的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一律由所在地區的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2)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負責全國職業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3)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相應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院(所)或衛生防疫機構(以下簡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被指定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4)急性職業病由最初接診的任何醫療衛生機構在24小時之內向患者單位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發出《職業病報告卡》。
(5)塵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單位填寫《塵肺病報告卡》,在15日內報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
(6)凡有塵、毒危害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當年度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和工人健康體檢情況。
(7)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監督機構應于每季度后的20日內,將本地區上季度的《職業病季報表》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的《塵肺病年報表》、《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年報表》和《有害作業工人健康檢查年報表》報該所。上述報表應同時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勞動廳(局)和總工會。
(8)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應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內分別將本辦法中規定的年報和季報匯總分析,上報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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