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關懲處違法行為方面的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了對事故單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負責人的處罰、對有關人員及中介機構的處理、對政府及其有關各級人員的處分等內容,體現了安全生產的“重典治亂”。
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人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六)》第“四”項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事故的不同等級,處上一年年收入不同比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的責任依照事故的不同等級,給予不同程度的罰款。如: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www.examda.com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責任
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或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www.examda.com
4.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中介機構和人員的處罰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試大相關推薦:
更多信息請訪問:考試大安全工程師網校 安全工程師免費題庫 安全工程師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