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責任
安全生產的民事責任主要是侵權民事責任,包括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和人身傷害民事責任。在《安全生產法》中,有關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I·第七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第九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4.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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