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故調查時限和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了提出事故報告的時限和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
(一)事故調查時限
原則上,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二)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調查報告正文的內容
事故調查報告正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調查報告附件應當包括的內容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的簽名頁。
事故調查報告附具的有關證據材料是事故調查報告的重要部分,應作為事故調查報告的附件一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附具的有關證據材料應當具有真實性,并作為事故調查報告的附件予以詳細登記,必要時有關當事人及獲得該證據材料的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證據材料上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的簽名頁是事故調查報告的必備內容,沒有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的事故調查報告,可以不予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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