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在履行事故調查職責時有以下權利:
1.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有權獲得相關文件、資料。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有權向事故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調閱、復制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3.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的行為規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對事故調查組成員的行為規范做了明確規定。
1.事故調查組成員要有品德操守。事故調查組成員不管來自哪個部門和單位,均是事故調查組的一員,在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中要講誠信,要公正地開展事故調查工作,要全面了解事故調查中的有關情況,不得偏聽、偏信,影響事故調查。
2.事故調查組成員要有工作操守。事故調查組成員要恪盡職守,兢兢業業,嚴格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專業特長和技術特長,按時、高質量地完成調查組分配的調查任務。
3.事故調查組成員要守紀、保密。事故調查組成員要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服從事故調查組的領導,廉潔自律,認真負責,協調行動,聽從指揮,同時,要嚴格保守事故調查中的秘密。 采集者退散
4.事故信息發布工作,應當由事故調查組統一安排,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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