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行業或者領域的事故等級劃分
公安、交通、民航等有關部門都制定有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航飛行事故分級標準,如《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對鐵路交通事故的分級作出了規定。這些分級標準有的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不一致,應進行調整修訂。但事實上,這些分級標準仍在行業或領域內使用。現將這些分級標準介紹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號)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4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 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 來源:www.examda.com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 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火災事故
1 996年1 2月3日,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關于重新印發《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 996]82號),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3類:
(1)特大火災事故,是指死亡1 O人以上(含1 0人,下同)事故;重傷2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傷20人以上事故;受災50戶以上事故;直接財產損失1 00萬元以上事故。
(2)重大火災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事故;重傷1 O人以上事故;死亡、重傷1 O人以上事故;受災30戶以上事故;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事故。
(3)一般火災,是指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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