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依據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時,不但需要法律依據,而且還需要科學依據。
在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時,首先必須以現行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竣工驗收以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十七條規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為此衛生部專門公布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等一系列配套法規;GBZ 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2—2002《作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9—2004《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 160—2004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測定方法等標準規范,與GB 501 87—1993《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44一19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12331—1990《有毒作業分級》、GB 5817—1986《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 50019—2003《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11654~11666一1989各類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國經貿委安全[2000]189號《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及不同行業規定的職業衛生設計規定或規范等,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法律依據。承擔評價工作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都必須熟悉相應的法規、規范、標準,堅持以法規為依據進行職業危害評價工作。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還必須以職業衛生調查結果及有關建設項目的各類基礎資料為科學、事實依據。在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時,開展的職業衛生調查包括針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類比現場調查;針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現場調查,含生產過程的衛生學調查、作業環境衛生學調查、職業衛生“三同時”調查、職業衛生管理調查、現場監測、職業性健康調查。而建設項目的基礎資料應由建設單位提供,主要有:建設單位職業衛生基本情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委托書、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項目試運行資料、建設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建設單位健康監護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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