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的要求
(1)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單位存在投資咨詢、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咨詢、物資供應等各種利益關系的,不得參與其關聯項目的安全評價活動。
(2)安全評價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安全評價業務。
(3)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并自覺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公平競爭。
(4)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保守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5)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科學、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安全評價。
(6)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真實、準確地做出評價結論,并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
(7)安全評價機構應自覺按要求上報工作業績并接受考核。
(8)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9)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對在當時條件下做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安全評價機構
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評價相應的資質,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
從事安全評價必須依法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許可,并按照取得的相應資質等級、業務范圍開展安全評價。安全評價資質需通過安全評價機構年度考核得以保持。
1.獲取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程序
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需經過初審、條件核查、許可審查、公示、許可決定等程序。
(1)條件核查包括:材料核查、現場核查、會審等三個階段。
(2)條件核查實行專家組核查制度。材料核查2人為1組;現場核查3-5人為1組,并設組長1人。
(3)條件核查應使用規定格式的核查記錄文件。核查組獨立完成核查、如實記錄并作出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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