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礦安全監察方式和內容
(一)煤礦安全監察方式
煤礦安全監察是對涉及煤礦安全的煤礦生產建設過程進行的系統、全面監察工作。在安全監察中,必須考慮到行業的特殊性,環境與生產條件的多變性,工作地點的移動性,作業情況的不一致性及安全狀況的各異性,選擇不同的安全監察工作方式。
(1) 日常監察。一般監察是在日常情況下進行的監察工作,這種監察具有隨機性,亦稱常規監察。
(2)重點監察。重點監察是對重點事項的監察。
(3) 專項監察。針對某一時期的煤礦 工作重點,組織專項監察。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4)定期監察。根據煤礦安全工作的重點時期,定期組織的監察。
(二)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
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可以概括為: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設施、查事故隱患和查事故處理,看被監察的煤礦企業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要求。其重點監察內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主要負責人是否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安全工作,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
(3)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業安全管理人員。
(4)是否對各類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5)職工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6)生產性建設項目是否做到“三同時”。
(7)企業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是否包括下列隱患的預防措施:瓦斯爆炸、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冒頂、片幫、沖擊地壓、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災與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事故與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危害;其他危害。
(8)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圖紙、資料;是否設置安全標志、井下避險路線等。
(9)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10)是否具備防治瓦斯、煤塵、火災、水害、頂板事故的技術手段和裝備,其抗災能力與礦井災害程度相適應。
(11)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并通過安全認證。
(12)是否在依法批準的開采范圍內進行采礦作業。
(13)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或者水體下開采煤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報煤礦安全監
察部門備案。
(14)在停工、或者恢復采煤作業時,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15)是否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煤礦工作;是否分配女職工從事井下勞動。
(16)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是否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17)是否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是否為煤礦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8)是否建立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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