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一般要求是:
(1)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首先做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等。
(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經監測部門認可(國家標準)和檢測還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四、熟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法律依據
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
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是我國一項新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要求。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
1.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2、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3.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或者生產或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并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準用手續;進口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安全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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