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規》致命 27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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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高頻問題
問題 1、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而地方性法規效力大于地方政府規章效力,為什么地方性法
規效力大于部門規章的說法是錯誤的。
解釋:全國人大是哥哥制定了法律,國務院是弟弟制定了行政法規,而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就好比分別由國務
院的兩兒子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而地方性法規是由全國人大的兒子地方人大制定的。
弟弟家里的兩兒子同等重要,所以這就是部門規章效力=地方政府規章,他兩規定不一致打架了國務院作為爸爸能
直接決定誰對誰錯,這就是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但是地方性法規作為哥哥家的獨生子,和自家的大兒子(部門規章)規定不一致打架時,國務院如果覺得大侄兒對,
那么國務院可以直接拍板說自己大兒子的不對,需要聽大侄子(地方性法規)的。如果國務院覺得是自己的大兒子
部門規章的對,那么這時候就需要去找大哥全國人大評評理了。這就是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
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
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所以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沒有誰效力大的說法,需要視情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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